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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城东新城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012-08-30 09:14:22 来源: 诸暨网 作者:陈璐

  为加快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诸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城东新城征收区域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坚持“拆一还一补差价、在规划区域内集中高层公寓房就近套型安置”的原则实施。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照公布的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人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应当相互结算差价。

  公布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门牌号、建筑结构、建筑面积(以下称面积)、评估价格等综合情况进行公示。

  房地产评估机构经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代表共同协商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占地面积三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并进行补偿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提供下列证件或有效凭证:

  1.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2.原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国土部门的有关凭证;

  3.建房批准文件;

  4.改、扩、翻建的批准文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凭证。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或伪造凭证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其本人负责。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经具备房地产测绘资格的机构实地勘丈,由国土部门对照上述规定的证件或相关凭证确认产权。

  (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未经审批的建筑限期自行拆除,不作安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按评估重置成新价的40%给予残值补贴,在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后前20天签约并交付拆除的残值补贴再增加20%。

  四、安置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分为150m2、125m2、100m2、75m2、50m2五种,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原则选择安置。

  五、住宅房屋合法占地三层(含三层)以下建筑面积征收补偿安置:

  (一)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补偿价格以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比准价格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三层(含三层)以下未建部分面积的重置价按450元/㎡与评估确定的比准价价格核算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安置的按房屋的货币补偿价再增加30%的货币补助。

  (二)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三层以下未建部分面积)“拆一还一补差价”进行安置。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属征收区域在册农业人口的,可选择75㎡/人(土地为划拨)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交易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也可选择50㎡/人(土地为出让)的安置标准进行安置,并分别在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上予以注明。以上农业人口人均安置标准只能选择一种。

  (三)农业安置人口认定:

  农业安置人口计算以征收区域在册常住人口为准,并经所在行政村(居委会)、街道确认;列入安置的被征收人必须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手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待遇(二项都符合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1)有未婚独生子女的;

  (2)符合晚婚条件的大龄青年(女23周岁、男25周岁及以上,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为界限核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征收区域的农业人口,现已迁往大、中专学校所在地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军官除外)、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现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人员等;

  (2)被征收人配偶一方户口在外地且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待遇的。

  3.新婚夫妇持准生证,可按独生子女家庭标准安置。

  4.征收范围内,属不可分割的农居混居户中的居民,无其他住房又未享受实物房改、政府保障房、差额集资建房待遇的,可以享受农业人口安置标准进行安置(不可分割指的是夫妻、未成年子女)。

  5.出嫁女户口未迁的,可按被征收人家庭成员中的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被征收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安置人口按在册实际农业人口计算。

  6.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户(出嫁女除外),但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未分立的,可按家庭成员中的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实施相应的补偿安置。

  7.被征收人的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区)征收区域外另有宅基地房屋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四)征收区域内有两处及以上房屋同时征收的,应合并计算补偿安置;原已享受过农业人口安置标准政策的被征收人,本次房屋征收只能选择“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五)征收区域非农业人口房屋产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拆一还一补差价”办法就近套型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户籍在征收区域内且已经分户的非农业人口,但房屋土地权证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员中的排名前列顺序继承人人均等分计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并按“拆一还一补差价”的办法或货币补偿实施补偿安置。

  (六)征收区域集体土地房屋,按确认的合法房屋占地面积给予1000元/㎡的土地使用权补贴。

  (七)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已故的,由其配偶补偿安置;产权人及其配偶均已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安置。

  六、住宅房屋合法占地三层(含三层)以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高层安置房的结算:

  (一)征收区域农业人口在册户籍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与安置房的重置样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三层(含三层)以下未建部分面积按450元/㎡与安置房的重置样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的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且在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内的部分,按公布的农业人口安置房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因结构设计原因超过安置房套型标准部分面积按公布的安置房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二)征收区域非农业人口或农业人口选择“拆一还一补差价”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同等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与安置房的重置样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三层(含三层)以下未建部分面积按450元/㎡与安置房的重置样本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及因结构设计原因超过安置房套型标准的面积部分按公布的安置房优惠价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三)高层安置房楼层差价的确定,以安置的该幢安置房总层数的中间层或中间二层(适用于偶数总层数)为标准层,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标准层以上按系数2%递增,标准层以下按系数3%递减,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内及因结构设计原因超过安置房套型标准部分每往上一层增加50元/㎡,以此累增,每往下一层减少100元/㎡,以此累减。

  (四)安置房套型建筑面积的高层安置房的10%部分按重置优惠价1000元/㎡结合楼层差价结算。不足部分面积,即被征收面积结合农业人口安置标准面积就近安置房套型面积未能足额享受结算价的,对扣减后的面积按1000元/㎡给予补偿。

  (五)产权调换公寓房每套设计配置一个地下储藏室,储藏室建筑面积按墙中测绘计算,并按公布的评估价结算。地下小汽车位根据需要按套报名,每套只能报一个,当地下小车位数量不能满足每套安置房配置一个车位时,对同一规划征收区域安置户配置地下小车位的数量须按照实际地下小车位的建造数量与该安置小区实际安置房总套数的比例进行配置(详见以下配置数量公式),对被征收人报名要求购买小汽车位超过配置的车位数时,则按第七条规定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择定办法抽签择定,每一个小汽车位按公布的评估价结算。

  配置小车位百分比=地下小车位总建造数量/该安置小区建房总套数×100%;

  同一征收区域安置户最多可配置车位数量=同一征收区域安置户需择房套数×配置小车位百分比。

  七、安置房的择定办法:

  原则上采取下列办法:设置“0”号确定安置房对应号择定办法,分两次由被征收人摸签,排名前列次为摸顺序号(即排队号),第二次摸房屋对应号。被征收人凭摸取的顺序号排队摸取房屋对应号。全部摸签完毕剩余的一个号码,或到场被征收人摸签完毕经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的一个号码,由公证处公证作为“0”号,这个号码的次号即与预先公布在择房签名图上的①号相对应,依此顺延。被征收人根据摸取的房屋对应号在择房图上签字确认并领取安置房择房证明书。

  八、被征收房屋经营商业或服务业和生产作坊的补贴:

  (一)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商业或服务业的被征收房屋,按经营的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搬迁、停业、人员歇业一次性补贴,其中被征收经营户未纳税的一次性补贴1500元/㎡,被征收经营户纳税的凭当年度纳税凭证一次性补贴1800元/㎡。

  (二)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和向国土部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办有家庭作坊或小型企业,并持有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按其实际生产作坊面积给予停业、人员歇业一次性的经济补助300元/㎡,有机械设备的给予适当的机械搬迁拆装补贴。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占地面积给予600元/m2奖励,在规定签约时间开始后前二十天签约的再增加450元/m2奖励;按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征收房屋确认的合法占地面积给予600元/m2奖励。逾期签订协议、搬迁的,扣减相应奖励。

  十、其它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高层公寓房安置,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发给其从搬迁之月起40个月及安置房择房后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在搬迁之月起40个月内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含三层以下未建部分面积)10元/月·m2计发,但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20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参照货币补偿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按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面积不计发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搬家补助费每户2000元/次,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80m2以上的部分再补助搬家费10元/m2。搬家补助费按二次计发。

  (三)有线电视凭证补偿390元/户;电话移机补偿220元/只;空调、太阳能移机补偿200元/台;电热水和煤气热水器补偿100元/只;三相电凭证补偿1500元/户,井补偿1000元/口;水泥地面及围墙按50元/m2补偿;胸径10厘米以上树(果、花)木迁移补贴50元/棵,5-10厘米树(果、花)木20元/棵;简易棚50-100元/㎡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装潢按确认的合法占地面积900元/㎡补偿。如被征收人申请要求评估的,则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补偿。

  十一、国有、集体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法定用途为工业或其他用途的企业单位房屋征收,须出具土地、规划、房产等相关证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讨论确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权证面积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实施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再增加30%的补助,装潢按评估确定的价格补偿。

  (二)企业搬迁、过渡补助等,按其合法的房屋生产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m2补贴;对于企业无法搬迁的生产设施设备,按评估价给予补偿;签约及搬迁奖励按第九条规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占地面积计发。歇业人员凭劳动合同、社保参保凭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申请就业人员为依据,按人均6000元一次性计发生活补助费。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6%一次性予以补偿(不包括装潢、奖励等费用)。

  (三)征收房屋为划拨土地或改变法定用地性质的应按评估价扣减土地收益金后补偿结算。土地收益金扣减按照2010年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诸政办抄第54号】规定执行。

  (四)企业持有合法土地手续但未经审批建造的房屋征收,按土地用途、性质和规定的建房容积率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按上述规定补偿;按建房容积率扣减房屋占地面积后多余部分土地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并增加30%的货币补助。建房标准容积率为:住宅、办公、商业用房1.5;工业用房1.0,其中包括综合用地出让时为工业的。超过建房容积率经政府部门处理过的房屋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的200%予以补偿,未经处理的房屋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补偿。

  十二、征收堂宗大间的房产,原则上按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十三、协议所载明的补偿款,除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待择房后另行签订协议结算相互补差外,其余均在协议签订并经公告生效后凭身份证、房屋所有权凭证及房屋腾空验收单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四、未尽事宜,由城东新城建设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诸暨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另行制订补充规定。

  附件:1.高层安置房楼层系数和差价参照表


高层安置房楼层系数和差价参照表

  2.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就近套型选择规定

  附件1


高层安置房楼层系数和差价参照表

  高层安置房楼层系数和差价参照表

  一、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与选择产权调换同等部分面积的楼层差价系数参照表(取中间层系数为1,以17层为例,最终以安置房实际建造层数核定)

  二、产权调换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且在农业人口安置标准内部分面积与因结构设计原因超过安置房套型标准部分面积的楼层差价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中间层或中间二层(适用于偶数总层数)为标准,每往上一层递增50元/㎡,每往下一层递减100元/㎡。

  附件2

  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房就近套型选择规定

  注:安置房套型选择标准按“套数就少,面积就近”的套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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