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挑好学校
把父母房子过户后引来麻烦
殷先生的父母在市区有套小户型房子,该房子属于学区房。两年前,为了让孩子有个好点的学校读书,殷先生以借的名义,将父母这套房子过户至自己名下。为此,殷先生还与父母签订了一份借房协议,但上面只有殷先生的签名。如今,殷先生和妻子感情生变,妻子认为这套房子已过户至殷先生名下,且在婚姻期间取得,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要求分割一半产权。而殷先生坚决不同意,他觉得这套房子仍然是自己父母所有。
点评:房屋是属于不动产,从表面上看,本案中的房产已过户至殷先生名下,且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过户,属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规定,私有财产的处分以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为前提条件,如果有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行为是可撤销、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本案中,殷先生的父母将房子过户给儿子,是考虑小孩子的读书,且与殷先生之间有借房的协议,因此其父母可以行使撤销权,主张该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此外,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殷先生与父母之间的“借房”更应当理解为赠与,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这套房子不应作为夫妻共同房产分割。
B.房产登记在小孩名下
能否作为共同房产分割
傅先生和吴女士是夫妻,他们的儿子只有15岁。早些年,为了避免以后过户多支付税费,他们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登记在儿子名下。这两年,由于夫妻聚少离多,感情发生危机,准备离婚。然而,在儿子这套房子处置上,夫妻俩出现了不同看法。傅先生说,这套房子是夫妻婚姻期间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分一半。而吴女士则认为,这套房子在儿子的名下,儿子就是所有权人,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点评: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既然该房屋的权属登记在夫妻俩的儿子名下,就应当认定为其儿子的个人财产,且其儿子未成年,夫妻俩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对于这种“娃娃房”,虽然父母不能擅自处置,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因生病等善意的客观需要,父母可以变卖等方法处置。
C.丈夫和其他女人合伙买房
原来背后有隐情
这段时间,彭女士很痛苦,原本夫妻感情不好,后来她发现丈夫和其他女人合伙购买了一套房子,总价60多万元。彭女士调查发现,虽然房子是合伙购买,但所有的房款都由丈夫支付。后来,丈夫也承认,与其合伙买房的女人与他有男女私情,两人已交往了一段时间。“房款是我和丈夫婚姻期间赚得,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他女人,我能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吗?”彭女士咨询。
点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彭女士的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和第三人的名义购买房屋,严重损害了彭女士的财产权益。而本案中的第三人(即与彭女士丈夫合伙买房人)明知彭女士丈夫有家室,但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常往来,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该房产属非善意的取得,因此彭女士的丈夫以购买房屋的形式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应属无效,其应当返还不法取得的房款。不过,如果诉讼至法院,彭女士要举证该房产由其丈夫支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