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关于加强全市科研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通知明确规定,科研用地应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开发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不得对外分割销售。
科研用地属科教用地范畴,是指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科研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使用年限为50年。
通知规定,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可以划拨、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方式供应土地。其中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必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求土地储备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划拨价。非公益性科研用地,应以出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供应土地。
科研用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开发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不得对外分割销售。对不适宜原用途的科研用地,相关部门可根据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等,批准进行用途调整。经批准调整用途的项目,依法收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再按照新规划用途重新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价格参照原用途及原供地价格并结合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确定。
通知提出,各镇(街)、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从产业政策、入驻条件、开发建设等方面对科研用地的申请、使用和转让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科研用地按规定用途发挥其研发服务功能。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通知有效期从本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记者 段思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