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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保不住名人故居

2012-06-25 08:36:22 来源: 深圳商报 作者:舒圣祥

  民国建筑、南京市级文物张治中公馆曾因2007年被屋主“非法拆除”、2008年被违规重建而颇受公众关注。近日有媒体报道,开发商将新建的两幢小楼,正在打广告以6400万元的高价挂牌出售。在2007年,该文物未毁损之前,曾被叫价3000万元。

  非法拆除南京张治中公馆,代价是“罚款25万元,责令改正”,收益却是建筑价值从3000万元飙升至6400万元,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完全不成比例,一个显著轻微,一个暴利异常,难怪从北京的梁林故居,到济南的英领事馆;从重庆的蒋介石行宫,再到南京的张治中公馆,不少名人故居、历史遗存都在“维修性拆除”或者“保护性拆除”的幌子下惨遭破坏。

  按理说,文物总是越老越值钱的,唯独建筑文物是个例外。一是古建筑毕竟不比小古玩,既不便于保存也不可能拿在手里把玩,只有使其恢复使用价值才能实现效益化;二是古建筑下面的土地实在太值钱了,把旧房子拆了,土地用来盖新房子,是一笔暴利。南京张治中公馆从被拆到重建,再到价格接近翻倍,演绎的就是这样一条暴利路径。在“维修性拆除”日益成为一种“惯例”的当下,更多名人故居都有可能通过同样方式变身天价豪宅。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一个两方面的规定,既承认私人对建筑文物所有权,同时又约束其必须遵守文物保护规定。可是,“维修性拆除”的先例一开,遵守文物保护规定的约束力变得很小;反倒是在所有权主张下,买卖建筑文物变成合法行为,即使通过“维修性拆除”而价格翻倍,只要接受了“罚款25万元,责令改正”的法律惩罚,似乎也并无不可。

  换言之,私有建筑文物的拆后重建操作方式,只要能过“维修性拆除”这一关,并且接受50万元以下的法定处罚,在法律上似乎就再无任何障碍。事实情况真是这样吗?当然不是。不可否认,《文物保护法》确实存在很多滞后,处罚标准更是严重偏轻,但是文保部门的失职和监管缺位,问题显然更为严重。比如,张治中公馆在拆除前,产权人以“年久失修,结构严重老化”为由向文物局提出维修申请;如果文保部门拥有足够的敏感,立即介入实地调查并依法主导维修工作,还会发生后来被拆除的事情吗?

  虽然文保部门通常都在事后装的很无辜,动辄就是经费不足、人员不足,俨然已经无计可施;但绝大多数的“维修性拆除”,文保部门都是脱不了干系的,有些是敷衍塞责,有些则是故意纵容,并且不乏权钱交易。如果每发生一起“维修性拆除”事件,首先就将当地文保官员乌纱帽拿了,也许“维修性拆除”就不会那么多了。再者,建筑文物一旦被拆除,新建的就不是文物而是商品房,在以天价进行买卖之前,有关部门理应补征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文保罚款固然是九牛一毛,可如果补征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产权人也许就得重新考虑一下拆的值不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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