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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盖私有住房限高二层 商品房个人不得翻扩建

2011-11-08 09:21:21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王英

  据苏州日报报道  

  《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下月起实施

  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一般不得超过二层;经批准统一开发出售的成套商品住宅,个人不得进行翻扩建……包含有这些内容的《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将于下月起正式实施。近日,市规划局网站公布了《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全部内容。

  按照管理规定,居民私有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办理好相关手续。除危房原地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外,五种情况下禁止进行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一是位于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一般指三至五年);二是位于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的;三是位于城市绿化用地、广场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以及公路、铁路、车站、码头等控制范围内的;四是位于城区无地队、城中村范围内的;五是位于市、区规划部门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同时,三种情况下严格控制居民私有住房建设:一是位于平江历史街区、拙政园历史街区、怡园历史街区、山塘历史街区、阊门历史街区范围以内的; 二是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内的;三是除上述所列情况外,位于规划为其他非居住用地范围内的。

  新管理规定对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技术规定有较为具体的标准。要求民居私有住房建设时必须符合。

  在房子的层数方面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二层;平均层高控制在3米之内;室内外高差一般控制在0.3米以内,位于城市低洼地或由于道路改造成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立面形式要符合苏州传统建筑风格粉墙黛瓦的建筑色彩;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日照间距系数应大于或等于1.27(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1小时)。

  新的管理规定明确,经批准统一开发出售的成套商品住宅,个人不得进行翻扩建。

  居民私有住房建设的申请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共有产权的申请人必须为所有共有人)。居民申请私有住房建设应当交验的材料包括:申请;户籍或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若涉及直管公房,则需同时征得承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在申报图纸上签字确认; 危房翻建的须提供由市级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居民私有住房建设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将于2011年12月1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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