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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父母为儿子买房儿媳没份

2011-08-13 08:32:49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据城市商报报道:

  ■婚前贷款买的房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不为共同财产

  ■亲子纠纷:一方有确凿证据 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视为默认

  较高人民法院昨天上午10时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今天起正式实施。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此次司法解释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中新网消息

  父母为儿女买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

  亲子鉴定

  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

  一方婚前贷款买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排名前列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共同财产分割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离 婚

  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了约定,但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法院进行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同 居

  记者注意到,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其公开征求意见时关于“同居”的规定。对此,较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排名前列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时间不同,情况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用简单的条文难以解决,我们将进一步研究论证,没有规定,不等于在审判实践中不正视这个问题。 ”

  杜万华介绍,在婚姻案件中涉及同居问题时,可遵循四原则: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主义下婚姻家庭稳定;维护妇女儿童的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在以后的案件审判时,如果有成功的案件,我们会通过案件指导制度来指导。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我们会出台相应规定。 ”杜万华说。

  赞成声音

  1、这个规定很好!国家是想保障双方各自的利益,没有错啊,只要有证据,各自的利益就会得到保障,有错吗?这个规定也会打击一些人,他们想通过结婚再离婚的方式,合法侵害对方的房子和钱的不良企图,这样规定有益于在全社会树立正气,树立正确的结婚观!

  2、凭什么就得男方买房买车,男孩的父母也不是三头六臂。凭什么女孩家不用攒钱买房,还挑挑拣拣,没房子,没车不嫁。而男孩家就要省吃俭用,攒钱买房办婚礼,没钱连丈母娘都不待见。总是感觉低人一等。

  3、我是女的,我觉得这个新规定并无不妥。婚前个人付清全款购买的房子当然是归个人所有,这点无可指责。婚前购买但只付了部分款项的房子,离婚时会判给购买方,但是在房子的价值分配方面还是有讲究的,那就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已还贷的部分是共同财产,购房者必须要付给另一方合理补偿。比如说,房子价值100万,婚前男方付20万,其余80万夫妻关系维系期间还清贷款,那么离婚时,这房子是归男方的,但是男方必须支付给女方40万,这对女方来说也算合理的。至于说有的男人搞小三小四,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那就是离婚时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要少分甚至不分夫妻共同财产。这条规定可以保护与出轨方生活多年却受伤害的一方。关于有些女性朋友说中国大都是男方买房子,女方出装修和家具、家电,这个的确会使离婚时的女性利益受损 (毕竟家具和家电的贬值是很快的,装修钱也会随通货膨胀而贬值),我觉得可以通过变通办法解决,比如,婚前商定,买房子男方、女方都出钱,装修和家具家电之类也要双方或男方来出。

  反对声音

  1、某些找了小三的男人,这下终于可以放心地离婚了。由于房子是婚前男方出首付,记在男人名下,女方出钱买了家具,日夜操劳,为工作、为家庭、为孩子。现在离婚了,带走你的破家具吧!带走你那不再年轻的青春吧!悲催,这和封建时候的休妻后净身出户有何区别?别忘了古代是没有正当理由不得休妻的!

  2、我们妇女应该站起来抗议这些法律,以上的法律可能在没有孩子的家庭里适用。生孩子之前,男人和女人一样要出去工作,一样要拼博,但一但怀孕了,女人就处在不公平的位置了,一带孩子,就无法专心工作,无论以前工作多么的出色都已成为过去式,之后就得一边讨好老公,一边讨好孩子,很多家庭有了孩子后矛盾就会日益增多,最后老公来了一个夫妻感情不和,一脚把你踢走,女人就哭天嚎地去吧,人性何在?公平何在?

  3、看到这条新闻,心里有些不舒服。就自己的经历而言,虽说是以爱情为基础组建的家庭,但是老公因为有了婚姻而买的房子多少会给妻子一种安全感,让女方感觉男人给了她一个家。我不是因为这套房子结婚,我也不会因为这套房子而离婚,即便离婚我也不会赖着这套房子,但我就是看到这条解释不舒服。我看过新出台的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 ,归根结底一句话:它保护的是出资方父母的权益,而没有保护婚姻的权益。如果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方,那么这条解释无疑是受害男方的一把保护伞;但如果过错方是出资购房的男方呢?女方的结局就是人财两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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