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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五类高端人才可享住房、落户等11项优待

2010-07-02 09:41:34 来源: 搜狐焦点苏州站

  苏州五类高端人才可享住房、落户等11项优待

  5大类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

  (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

  (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姑苏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

  (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住房优待

  引进人才可享受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房贷达本地限额四倍。

  社保优待

  引进人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在市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住院费用补助达100%。

  薪酬优待

  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苏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从外企所获红利可免征个税。

  苏州高层次人才总量突破5万人。为进一步吸引高端人才向我市集聚,日前,市委、市政府通过了《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明确5类高层次人才将在落户、住房、社保、税收、薪酬等11个方面享受优待,该办法今天起正式实施。

  落户苏州取消“一年之限”

  办法明确,5大类人才将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社保、住房、税收、通关、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薪酬、游览和咨询11个方面享受全面优待,他们是:(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姑苏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办法称,具有中国国籍的引进人才,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落户苏州,由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愿意放弃外国国籍而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优先为其本人及随归、随迁的配偶和子女办理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苏州手续,取消原“在苏州工作满一年,有固定住所”等前置条件。

  在配偶安置及子女入学方面,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苏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用人单位安置就业有困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免费挂靠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的,由教育部门就地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接受高中教育的,减免学杂费;就读在苏高校,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房贷达本地限额四倍

  住房方面,引进人才可享受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入住所在地区人才公寓,外籍引进人才可参照本市居民购房政策,购买自用商品住房一套;引进人才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可按引进人才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引进人才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未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引进人才的直系亲属也可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可放宽到当地限额的四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并减免贷款担保服务费。

  住院费用补助达100%

  社保方面,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事业单位引进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才,可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引进人才享受医疗照顾待遇,在市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医保门诊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增加800-2000元。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再补助50%-100%。

  从外企所获红利可免征个税

  税收方面,引进人才取得的由中央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的外籍专家,在苏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港澳台同胞以及符合规定的华侨引进人才,在苏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在减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

  外籍引进人才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出差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薪酬方面,用人单位参照引进人才回国或来苏前的收入水平,协商确定引进人才的合理薪酬,可不受国内薪酬体系的限制。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同时,高层次人才还可以享受免费游览苏州市属园林景区,优先参观苏州市属博物馆,在苏州图书馆及各分馆免费查阅图书资料等。(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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