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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律专家解答市民房屋质量纠纷问题

2009-07-27 09:02:52 来源: 姑苏晚报
  今年6月27日,上海莲花湖畔在建商品楼倒塌的事件震动全国,商品房质量问题再一次引起社会各界的聚焦。而在中消协最近发布的消息中,房屋类投诉质量问题突出也成为了今年上半年消费投诉的新特点。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预防房屋质量纠纷的发生?万一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又该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昨天本报96466政法热线铃声此起彼伏,两位法律专业人士为广大市民进行了答疑支招。       石女士:我在2008年购买了高层住宅25楼的房屋,在09年初入住。近期,我发现该房屋墙壁上出现了裂缝,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裂缝有越来越大的趋势。于是,我找到房产公司要求赔偿,房产公司仅同意维修。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黄勤:出现裂缝在房屋保修期内的,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如果房屋出现的裂缝是在承重墙上,且超过相应的国家标准,而你在装修时并未对承重墙做过任何拆改,则有权要求退房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该裂缝仅仅是出现在一般的墙体上,并未影响房屋的整体结构,则开发商负有修复义务。     屋内赫然出现大梁签约后变更设计可主张退房     陈先生:07年底高新区一商务楼打出广告宣称其开发的楼盘5.4米高,一层可隔成两层,商务自住两用。因此,我在考虑之后购买了。2008年6月收房时,我竟发现购买的房屋屋顶中央赫然存在着3道大梁,其中一道梁甚至高达1.1米,使我购买的房屋无法达到购买该房屋时所宣传的一层可变两层的效果。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明霞:在这种情况之下,购房者可以调查其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设计变更。如果房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变更设计而存在大梁,则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未变更过,房产开发公司也未在购房者购买之初告知购房者这种情况的存在,则房产开发公司存在过错,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开发商所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视为合同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原承诺电梯换品牌开发商是否要担责     钱先生:我购买的楼房的开发商在楼书中承诺,由他们开发的楼盘将使用知名品牌的电梯,但在交房时,我却发现,使用的电梯品牌并非是这一品牌。部分业主认为,现使用的电梯在价格及品质上均远远低于原先承诺的品牌电梯,要求开发商退还部分房款。但开发商认为,楼书仅是宣传资料,其不等同于合同,对双方不具有必然约束力,并且,是因为在安装时没有购买到那一知名品牌的电梯,为不影响工期,才使用了其他品牌代替,现有电梯在性能上并不低于原先预定安装的电梯,没有任何质量缺陷,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黄勤:我认为,由于双方没有就电梯品牌及能否使用替代品等问题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且业主无法证明开发商现使用的电梯较之原先承诺安装的电梯存在明显质量缺陷,同时,根据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楼书等广告只能作为要约邀请,不能作为合同条款,除非对买卖房屋以及房屋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才能作为要约,可以视为合同条款。因此,业主要求开发商退还部分房款的要求缺乏依据,如果诉诸法院将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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