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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心城区建筑按抵御6-7度烈度的地震设防

2008-10-15 10:05:16 来源: 城市商报 作者:施晓平
  苏州中心城区建筑一般按抵御6-7度烈度的地震设防,规划区划成6个防灾组团、83个疏散生活分区、231个固定疏散场所……包括以上内容的《苏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2007-2020)》(送审稿),昨天在省建设厅的组织下,通过了专家组的论证。该规划将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按程序报批,这一全新的规划施行后,苏城未来的抗震防灾能力将明显提高。   目前的《苏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制定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避震疏散场所等应急救灾设施都没有考虑。    中心城区相关建设活动都适用   作为我市城市抗震防灾的指导性文件,《苏州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城市抗震防灾要求的专业规划。因为专业,因此,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建设局、北京工业大学抗震减灾研究所、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联合参与。   这一规划明确,因城市规划、建设与综合防灾工作需要.在进行与城市建设抗震防灾有关的土地利用、建筑及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避震疏散、次生灾害防御、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时,均应符合这一规划的总体安排和要求。   同时,凡城市规划区内(含高新区和工业园区)进行的与抗震防灾相关的建设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这一规划,并服从城市抗震防灾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与协调。   这一规划的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苏州中心城区范围相同,总面积601.8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07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7-2010年,贯彻的是“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遭遇大震 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   5月12日四川汶川的8级大地震,考问着各地的抗震防灾能力。这一规划对我市的城市抗震防灾提出了令人欣喜的目标:   当遭遇与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多遇地震(即小震)影响时,城市功能正常,历史风貌建筑保持完好,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基本不受影响: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即中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工程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当遭遇与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即大震)影响时,按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和施工的新建建筑工程基本不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破坏,要害系统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系统不遭受严重破坏,重要建筑及大型公共设施和学校等人员密集建筑基本不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避震疏散场所基本安全。   一般按抵御6-7度烈度的地震设防   在如何实现上述目标上,规划提出,规划区地震基本烈度大多为6度,仅东部唯亭镇、胜浦镇附近,南部郭巷街道附近地区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   规划明确,重要建筑及大型公共设施除须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外,属于标准设防类建筑的须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采取抗震措施。教育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应按不低于7度进行设防;作为防灾据点的建筑物应提高1度进行抗震设防,保障在罕遇地震下其主体结构和附属结构不发生中等及以上破坏,并满足抗震性能要求: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类建筑应考虑城市总体避震疏散场所的安排要求,确定作为防灾据点时,应按照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中小学校舍、幼儿园、乡镇企业建筑、集中居住小区及其他二层及以上建筑,应按抗震设防要求或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抗震能力;对超高层建筑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长期进行检测;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宜每隔10-15层设置紧急避难层,避难层的有效使用面积不应少于其责任范围内0.2平方米/人……   此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和新材料的建筑也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防灾空间结构将按三个级别划分   规划提出,根据城市防御地震灭害的目标与要求,苏州市按照防灾组团、救灾骨干网络、疏散生活分区(防灾街区)三级进行防灾空间结构的划分。考虑城市绿化隔离带、河流、快速路、消防站、街道、医疗卫生机构、避灾疏散场所的布局,苏州市共划分为6个防灾组团、83个疏散生活分区。   其中,防灾组团每个面积80-100平方公里左右。由全市统一协调,区级政府负责管理。防御目标是巨震发生情况下,保证城市救灾的进行;   救灾骨干网络每个面积20-40平方公里,同样由全市统一协调,区级政府负责管理,包括城市避难、救援、救护的骨干通道等。防御目标是在大灾发生情况下,保障城市防灾救灾基本功能;   疏散生活分区(防灾街区)每个面积4-15平方公里,由市、区政府协调管理,街道(镇)级政府负责,防御目标是在中震发生情况下,以城市自救为主,城市基本功能正常。   231个避震疏散场所为民“护航”   除上面提到的以外,该规划对城市用地抗震防灾、城市基础设施抗震改造、城区建筑抗震防灾、地震次生灾害防御、避震疏散规划、灾后安置与重建、规划实施安排、抗震防灾规划公共政策、规划的管理和保障等,也都作了明确。   其中,城市基础设施抗震改造方面提出,使用年限较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建筑物如售票厅、候车厅、汽车站等,以及规划区的重要桥梁如望星桥、保吉利桥、葑门桥等,应安排抗震鉴定,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城区建筑抗震防灾方面提出,对1990年前建造的未进行抗震设防且达不到现行抗震鉴定标准的房屋,应在规划期内逐步完成抗震加固改造或拆改:1990年以后新建的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由责任单位加固处理;在防灾方面,规划提出,对于城市建成区。尽量选择能满足抗震要求或经过简单安全改造就能满足要求的场所,作为固定避震疏散场所,这些场所一共231处,有效面积460多万平方米,由城市抗震防灾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改造建设。其中,中心疏散场所1-2处,场地面积一般应达到50万平方米,由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集中掌握使用,用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医疗抢救中心、抢险救灾部队的营地、外援人员休息地等;6个左右的分中心疏散场所;人口密集和高层建筑区应设置防灾公园和防灾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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