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市“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理原料、清理产品、清理设备)整治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散乱污”企业全方位排查、整治、督察、问责“攻坚月”行动,特制定《石家庄市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整治攻坚月工作方案》,具体要求如下
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反馈的各县(市)、区不同程度存在“散乱污”企业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清理取缔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等问题,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迎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所有区县派驻巡查组驻点巡查工作,在2017年4月全市开展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重新排查“散乱污”企业,并对确定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彻底实施“两断三清”,确保不死灰复燃。
工作目标
按照市县乡村逐级签订的“散乱污”企业整治承诺书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整治承诺要求,实行县(市)区长、乡镇长、村主任“两断三清”三级负责制。
县(市)、区长对本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要亲自指挥,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强力推动“散乱污”企业整治攻坚。
乡镇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取缔工作开展情况,协调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确保各村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取缔工作。
村主任负责本村区域内的“散乱污”取缔类企业拆除工作,保证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取缔标准。对纳入到“散乱污”名单中的企业,严格落实“两断三清”整治标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整治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确保9月25日前全市“散乱污”整治任务清零完毕。
实施步骤
彻底整治阶段(2017年9月6日-9月25日)
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任务重点,切实落实我市环保监管网格化要求,按照《石家庄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及重新排查的“散乱污”企业清单,对取缔类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取缔标准,加快完成取缔工作;对整改类、搬迁类企业必须要“先停后治”、立即采取断电等措施停产整顿,整改和搬迁未完成期间不得私接电源、擅自生产,且必须在9月20日前完成整治,逾期未完成的9月25日前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完成取缔,彻底拆除“散乱污”企业的机械设备、动力设备,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永不可恢复生产。
各县(市)、区在“散乱污”企业拆除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大力度,率先拆除各村支书、村主任、村内党员所办或参与的“散乱污”企业,以党员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深入推进全域“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确保9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两断三清”整治清理工作。整治同时要收集好相关资料,完善整治台账。
督导验收阶段(2017年9月26日-9月30日)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采取联查、夜查、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各类“散乱污”企业加大巡查力度。重点严查私自接电、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反弹。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督导验收。由市环保局联合市工商局、市气水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十个督导组,每个督导组明确对应检查验收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全面检查一个乡镇、并逐一把该乡镇辖区内各村检查到位,其余每个乡镇都要至少抽查一个村。各督导组可根据实际督导验收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时限,最晚在10月5日前结束督导验收。
各县(市)、区于10月5日前将“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攻坚月工作总结上报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各督导组督导验收情况和各县(市)、区工作总结后,形成全市“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组织保障
加强协调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负责攻坚行动的推进开展,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散乱污”企业清零工作。
强化督导问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集中整治“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及本方案要求,强化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市“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进行周调度,每周通报“散乱污”企业整治进度。市政府公开电话、市环保局举报电话建立“散乱污”举报热线,接受群众监督。
对督导验收阶段发现的整治工作中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的,未严格执行“两断三清”取缔标准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同一个乡镇发现3家“散乱污”企业取缔不到位的,将对该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在同一个县(市)、区发现10家“散乱污”企业取缔不到位,将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