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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长安区今后这样应对重污染天气 这些企业都要停

2017-04-10 17:47:3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种夏

搜狐焦点“楼市快讯”报道:4月10日,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显示,该应急预案旨在建立健全石家庄市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辖区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据悉,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除此之外,还公布了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停限产名单表。

长安区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停、限产

长安区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停、限产

长安区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停、限产

以下为《通知》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石家庄市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6〕178号)、《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石家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辖区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强化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较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各尽其职。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合作。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区政府成立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区长任总指挥,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信息中心、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长安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农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长安交警大队、区园林局,所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应急办,与区大气办合署办公。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按照石家庄市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应急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负责指挥、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事前预防预警、事中响应应对和事后评估管理工作。

(三)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宣传组、督导考核组,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

1.综合组

负责预警通知的工作。接市政府预警通知后,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负责汇总、整理和上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总结评估,统一对外发布应急响应信息,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

2.宣传组

根据预警通知和督导组汇总内容,组织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和跟踪报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舆情应对工作。

3.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启动

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通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上报区指挥部领导,同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应急响应。

2.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解除预警的通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上报区指挥部领导,同时将预警解除通知向辖区通报。

3.发布途径

各级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传真电话、电子邮箱或政府应急平台下发预警通知,并采取手机短信告知有关负责同志。

四、应急响应

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响应启动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应急措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IV级应急响应、III级应急响应、II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当紧急发布蓝色、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二)分级响应

根据预测的AQI指数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不执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发布以下信息: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委宣传部、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区卫计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发布以下倡议性污染减排信息: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③公众自觉减少分散燃煤使用,尽量使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及燃煤污染减排措施

区发改局牵头,有关街镇配合,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2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区发改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在确保居民用电、供暖的原则下,落实发电(包括热电)企业应急响应期间“一厂一册”限产限排方案,督导发电(包括热电)企业按照省电网调度系统下达的调度指令落实限产限排。

区环保局牵头,各街镇配合,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企业的执法检查频次,督导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各镇(街道)配合,对辖区饭店使用燃煤炉具和辖区内散煤销售点污染问题进行查处,并将燃煤炉具和散煤销售点进行取缔,及时消除污染源。预警期间加强对饭店燃煤炉具和散煤销售点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治。

②扬尘减排措施

区住建局牵头,各街镇负责,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扬尘控制,增加工地洒水抑尘频次。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区城管局负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城区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区城管局负责,所有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区农办牵头,有关街镇负责,严格落实滹沱河涉及我区河段禁采区规定,关停所有采砂场,加大河道巡查,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长安交警大队负责,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每日24小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区住建局牵头,各街镇负责,城市主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④其它措施

区城管局牵头,各街镇负责,辖区内禁止露天烧烤。

长安公安分局牵头,各街镇配合,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委宣传部、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通过各种媒体形式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②区教育局负责,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③各级街镇负责,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通过各种媒体形式,补充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区发改局牵头,有关街镇配合,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督导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3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区发改局牵头,有关街镇负责,辖区内所有铸造企业停产。

②扬尘减排措施

区住建局牵头,各街镇负责,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全区所有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止施工(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局和相关街镇配合,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区发改局牵头,相关街镇负责,所有石材加工企业停止生产。

③机动车减排措施

长安交警大队负责,除各地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对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每日7:00至20:00限制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4.I级应急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再采取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委宣传部、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各种媒体,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道疾病患者、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留在室内,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室外运动和作业。

②接到红色预警且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停课措施(完全寄宿制学校除外),已安装空气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对已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区发改局牵头,各有关街镇配合,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列出排放量大、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名单,按级别实施关停。督导工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等方式,也可按照“一厂一册”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限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本辖区50%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火电、钢铁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区环保局牵头,相关街镇负责,辖区内制药、家具、塑料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序全部停产。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长安交警大队负责,城市主城区非营运载客汽车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含外埠号牌车辆和临时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0:00实施按车牌尾号(尾号是英文字母或汉字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城市公交车免费。

区住建局牵头,各街镇负责,城市主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

5.补充说明

提前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时,应按照时间要求采取应急污染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健康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原则上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学校停课等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常态预警时减排污染物范围为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当出现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时,挥发性有机物(VOCs)也纳入减排污染物范围,执行相应减排措施。

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在保证基本民生和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按照《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冀气领办[2017]3号)要求,原则上企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基数暂定为当年9月份污染物排放量的日均值,企业III级、Ⅱ级、Ⅰ级应急减排措施,均以此减排基数为基础。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在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但早、晚交通高峰外地车限行政策和有关限速行驶措施适用于上述车辆。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因生产工艺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较长时间的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应急实施方案,并经发改、安监、环保等方面专家评审后,向区政府做出书面说明,经区政府批准,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可按照实施方案适当推迟停限产措施落实时间;如果应急减排措施到位所需时间超过了当次预警响应时间,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较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大民生工程、抢险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点环境治理工程,经区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经区政府初审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再停工。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工地停限名单和企业应急减排名单实行动态调整,由区住建局、发改局等业务部门上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利用政府公开网统一向社会公布。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已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企业,其执行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时产生的污染物减排量可纳入预警响应污染减排量。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减排比例达到预警级别所规定的减排比例时,可按照强化措施执行减排。

各街镇参照上述分级响应措施,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措施,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衔接。各街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企业的减排比例,明确“一厂一册”,不能简单“一刀切”,保证污染总量减排比例达到不同级别应急减排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专项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各街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查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大重污染天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检查力度。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公开办负责全区预警条件下应急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应急预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的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三)公众监督

区政府及各街镇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六、信息报告和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期间,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要每天向区大气办报送前一日本单位、本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预警解除后1日内,将整个预警期间本单位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区大气办。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终止2日内,区大气办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总结。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大气办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区大气办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各街镇、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七、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或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核准并向社会发布免于停产、限产企业名单。

(二)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等工作,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街镇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七)制度保障

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及社区宣传栏,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可结合每年秋冬季排名前列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九、附则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街镇预案中要列出企业减排清单,明确涉气企业的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到生产设施和生产工段,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专家评审后,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区政府指定部门(发改、环保等)现场核定后,先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然后由区大气办向石家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由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时予以修订。《石家庄市长安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长政办〔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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