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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裕华路西延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16-11-03 16:14:17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种夏

搜狐焦点“楼市快讯”报道:11月3日,搜狐焦点获悉,石家庄桥西区政府网站发布了《裕华路西延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显示,此次房屋征收的范围为吉恒园小区1排、2排,房屋征收主体为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裕华路西延工程通车部分

据了解,此次征收补偿方式将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可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价值补偿方面,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其他补偿方面包括: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固定电话移机费、空调迁移费、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以及网络移机费等。

裕华路作为石家庄的迎宾大道,是市区的主要交通干道之一,承担着分流过境车辆和对外迎宾的使命。裕华路西延(苑东街至西三环)2016年4月28日正式通车,省会主干路之“四横”在三环内全部实现东西贯通、立体循环,大大缓解了东西向主干道尤其是中山路和槐安路的交通压力。省会路网进一步完善,缓解区域交通压力,也进一步方便了市民出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发布《裕华路西延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以下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全文:

关于对裕华路西延项目(二期)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192号)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建设局已组织有关部门对《裕华路西延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进行了综合平衡,现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被征收人和其他公众如对《补偿方案》有意见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备注:产权调换房屋房源表、交房标准、户型图在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

现场征收办公室:吉恒园9排2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至12:00 下午2:00至6:00(节假日不休息)

办公电话:15830989907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裕华路西延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询意见稿)

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城市整体环境,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本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经市相关部门认定项目征收手续合法,经区政府批准,制定裕华路西延项目(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吉恒园小区1排、2排(具体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法律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五)《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等8个配套文件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6号)

五、评估机构

根据《石家庄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确定。

六、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30日(含)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具体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日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预评估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为14000元/㎡(待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之日重新出具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之日同地段普通高层房屋的市场平均价格评估确定,预评估平均价格为17000元/㎡。

(三)公摊补助

根据《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确定征收范围内成套低层楼房的公摊补助系数为0.1585。

公摊补助=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公摊补助系数

(四)装饰装修、房屋配套小房等附属物的补偿按相关规定确定。

(五)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其他补偿+搬迁奖励+其他奖励

1、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类似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并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新旧程度和配套设施、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评估确定(具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为标准,按一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为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一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一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一次计发。太阳能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定。

(6)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一次计发。

3、搬迁奖励

(1)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30000元;

(2)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11至2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5000元;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4、其他奖励

因城市基础交通设施建设为公益项目,不能建设原地产权调换房屋,本着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精神,参照《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0日(含)内,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公摊补助基础上上浮25%作为奖励;

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1日至20日(含)内,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公摊补助基础上上浮15%作为奖励;

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1日至30(含)内,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公摊补助基础上上浮10%作为奖励;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

(六)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原则:等价值量置换、贴近面积安置、不允许扩套。

2、产权调换按等价值量置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即:

等价值量置换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公摊补助)÷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

3、产权调换房屋名称、位置。

“紫御府宏苑”项目,位于桥西区工农路733号,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为7号楼一单元7套。

4、其他补偿

(1)搬迁费(搬家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为标准,按二次计发。

(2)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25元/㎡为标准,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过渡期限为12个月,首次计发6个月,以后每6个月计发一次,最终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3)固定电话移机费:每部88元,按二次计发。

(4)空调迁移费:柜机每台200元,壁挂分体机每台150元,窗机每台100元,按二次计发。

(5)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迁移费:每台200元,按二次计发。太阳能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确定。

(6)网络移机费:每路200元,按二次计发。

5、搬迁奖励

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10日(含)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30000元;

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第11至2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每证(套)奖励15000元;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搬迁奖励。

6、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选房通知所载明的选房之日起20日(含)内,签订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并办理完毕交验房手续的,产权调换房屋等价值量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含)平方米以内的,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每平方米优惠3000元计算;超出等价值量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不可分割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计算。

凡在上述的奖励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办理完毕被征收房屋交验房手续的,不再给予以上奖励。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计算10日内需将房屋差价款一次性交清,过期将视为自动放弃选房结果。

7、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间为 2017年10月31日。

8、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八、费用结算

(一)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前自行结清。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房屋征收部门。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所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在办理完交验房手续并经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付清。

(四)新房交房时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权的面积为准,据实结算。

九、其他

(一)在征收范围内长期居住、异地无住房的被征收人,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调查和公示,经相关部门审查核实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0元补助;现住特殊困难群体经由辖区办事处和居委会审核后,给予不超过10000元限额内的适当补助。

(二)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照《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十、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需提交的资料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三)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征收手续时需要提交公证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被征收房屋权属等事项涉及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产权人已故的,需提供产权人死亡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有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法定继承权公证书。

十一、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配套文件执行。

石家庄市桥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6年10月

533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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