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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中心城区部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

2016-06-21 10:25:11 来源: 搜狐焦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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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名前列章 总则【6月26日裕华区看房团 低价入住富人区 地铁盘直降50000 众美50平洋房9折 详询031167796934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五章 市政设施规划

第六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七章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九章 开发建设用地控制

第十章 城市设计控制

第十一章 “ 城市五线”控制

排名前列章 总则

第1.1条:2014年9月鹿泉市撤市设区成为石家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鹿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编制完成,对城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布局结构等均有重大调整;为科学引导城区发展,增强规划管理可操作性,特编制《鹿泉区中心城区部分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1.2条: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规划及建设活动,均应遵照本规划执行,下一层次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也应遵循本规划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进行编制。

第1.3条:中心城区范围北至横一路,南至横山,东至西石环路,西至抱犊寨停车场,总规划用地面积为39.58平方公里。

第1.4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

3.《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3);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12) ;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08-93)(2002年版);

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

10.《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1.《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12.《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

13.《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9.6);

14.《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09.7.1);

15.《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12.1);

16.《河北省城市红线管理规定》(2012.12.1);

17.《河北省城市黄线管理规定》(2012.12.1);

18.《河北省城市蓝线管理规定》(2012.12.1);

19.《河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2012.12.1);

20.《河北省城市紫线管理规定》(2012.12.1);

2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23.《石家庄都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24.《鹿泉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

25.国家和地方其他相关法规、标准。

第二章 功能定位与发展规模

第2.1条:功能定位:石家庄都市区的城市组团,信息产业基地和生态旅游城市。

第2.2条:发展目标

1.依托鹿泉特有的文化底蕴与商业资源,打造鹿泉功能完善的商业中心和文化中心。

2.依托太平河、西山等优质的景观资源,打造高品质的景观环境。

第2.3条:发展规模:

1.人口规模:规划居住人口规模为33.25万人。

2.用地规模:规划范围总用地规模为39.58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规模34.23平方公里,非建设用地规模5.35平方公里。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

第3.1条:土地使用性质划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将规划用地划分至中类,对于具有明确使用意图的用地分至小类。

第3.2条: 规划总用地面积3957.69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3422.60公顷,占总用地的86.48%,非城市建设用地535.0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3.52%。

第3.3条:居住用地(R)

规划居住用地包括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总用地面积1031.89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30.15%。

第3.4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宗教用地,总用地面积317.14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9.27%。

第3.5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总用地面积258.13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7.54%。

第3.6条:工业用地(M)

规划工业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总用地面积434.68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12.70%。

第3.7条:物流仓储用地(W)

规划物流仓储用地为普通仓储用地,总用地面积51.72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1.51%。

第3.8条: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用地、交通枢纽用地和交通场站用地,总用地面积703.36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20.55%。

第3.9条:公用设施用地(U)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和安全设施用地,总用地面积49.73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1.45%。

第3.10条:绿地与广场用地(G)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总用地面积575.95公顷,占城市总建设用地的16.83%。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4.1条:路网结构:

道路系统主骨架为“七横七纵”结构,对外联系框架为“两横一纵”。“七横”为:北环路、曹庄路、北斗路、站前路、龙泉路、河北路和御园路~国宾馆路;“七纵”为:西外环路、向阳大街、海山大街、石柏街、京赞线、申兴大街和昌盛大街。“两横“为:站前路和龙泉路;“一纵”为:京赞线。

第4.2条:道路系统规划

道路系统包括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个等级。

1.主干路

规划主干路17条,包括龙泉路、北斗路、北环路、河北路、西外环路、向阳大街、站前路、石柏街、海山大街、会馆路、京赞线、昌盛大街、申兴大街、经六街、御园路、国宾馆路、曹庄路。道路红线宽度多为50米,双向6车道。

2.次干路

规划次干路44条,道路红线宽度多为40米,双向4车道。两侧功能以商业办公功能为主的,两侧人流较多,道路断面设置较宽的林荫步道;两侧功能以居住为主的,道路断面在机动车道外侧设置较宽的绿化隔离带,减少机动车对居民的干扰。

3.支路

规划支路75条,红线宽度为10-25米。支路是以服务功能为主的,直接与两侧建筑物、街坊出入口相接的局部地区道路。

第五章 市政设施规划

第5.1条:给水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内的水厂为鹿泉地表水厂和开发区地表水厂。其中鹿泉地表水厂位于东环路以西、曹庄路以南;开发区地表水厂位于昌盛大街以西、龙泉路以北。

第5.2条:排水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为鹿泉污水处理厂和方台污水处理厂。鹿泉污水处理厂位于东环路以东,南海山村东、南新城村西,扩建至5万立方米/日。方台污水处理厂位于横山路北侧、南泄洪渠西侧,设计规模3万立方米/日。

第5.3条:电力工程规划

规划保留现状鹿泉220千伏变电站;保留现状获鹿110千伏变电站和方台110千伏变电站,升级改造镇北110千伏变电站,原址升压改造海山35千伏变电站为海山110千伏变电站;新建新城110千伏变电站、李庄110千伏变电站、铜山110千伏变电站。并根据鹿泉电力部门十三五规划,收购鹿钢变电站,原址升压改造为鹿钢110千伏变电站,以确保城市中心区域的用电需求。

第5.4条:通信工程规划

1.电信设施:保留现状通信汇接交换局,在开发区新建一座通信交换端局,为开发区服务。并按服务半径完善电信营业厅建设,电信营业厅以租地为主,不单独占地,加快网上营业厅建设。

2.邮政设施:按每座邮政网点服务半径3-5平方公里计算,布置10处邮政网点,结合公共设施和居住区用地布点,不单独占地。

3.广播电视设施:鹿泉市有线电视网络中心承担城区有线电视节目的中心前端。根据服务半径,建设5处营业网点,采取租赁、代办形式,不独立占地。

第5.5条:供热工程规划

规划范围内以热电联产供热为主,其它方式为补充的供热方式;确定供热热源近期以曲寨电厂为主,鹿华电厂为辅,其他热源为补充,中远期以上安电厂和鹿华电厂为主,曲寨电厂为辅。

第5.6条:燃气工程规划

规划保留现状鹿泉门站。目前鹿泉区境内已建和正在建设加气站已达5座,基本满足规划区域天然气汽车需求,规划不再新建。

第5.7条:环卫设施规划

1.垃圾处理场:规划利用位于栾城区境内的灵达垃圾发电厂,解决规划范围内生活拉圾处理问题。

2.垃圾转运站:在现状4座垃圾转运站的基础上,增加1座垃圾转运站。

1.公共厕所:按照居住用地按每平方公里3-5座,公共设施用地按每平方公里4-11座的标准,需设置73座公共厕所。

第六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6.1条:规划原则

1.尊重自然,充分利用现有的绿化景观资源;

2.加强系统性,增强城市绿地系统的综合功能,合理布局,均衡分布,完善结构和布局,使之有机组合;

3.强化绿地的休憩、娱乐功能,为人们提供设施完善和环境优美的城市休闲游憩空间。

第6.2条: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范围内绿地系统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

1.公园绿地:规划市级公园4处。分别为海山公园、凤凰山公园、太平河湿地公园、龙泉公园,每处规模用地为10-50公顷。

社区公园:规划社区公园9处。分别为山前公园、威远公园、站前公园、河北公园、曹庄公园、毕村公园、铁南公园、53公园、昌盛公园。

带状公园:沿太平河水系、方台沟、源泉渠两岸,向阳大街、北斗路等重要道路两侧设置10-50米宽绿化带,形成带状公园,设置有一定的游憩设施。

街旁绿地:沿主要干道节点集中设置公园绿地,作为街头绿地,总占地面积32.05公顷。

2.防护绿地:规划城市防护绿地30.31公顷,包括防护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市政设施周围防护绿带等。

第七章 公共安全设施规划

第7.1条:消防规划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站标准,结合城市性质和用地布局等实际情况,中心城区规划一级消防站增至5座。

第7.2条:防洪规划:

鹿泉中心城区按50年一遇标准设防,太平河按50年一遇标准设防。

1.管理范围

太平河干流及北支城区段管理范围确定为外堤脚以外20米;方台沟干支流城区段管理范围确定为外堤脚以外10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活动;禁止倾倒垃圾、弃土、弃渣等废弃物;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等。

2.保护范围

太平河干流及北支城区段安全保护范围确定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方台沟干支流鹿泉城区段安全保护范围确定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保护范围以内的土地产权性质不变,但不允许在此范围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池、取土等危害堤防、堤岸安全的活动。

第7.3条:抗震规划:

规划区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10g。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应达到八度抗震设防烈度,按八度抗震设防烈度加强抗震结构,提高建(构)筑物的抗震强度。规划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等作为城市避震疏散场所。

第八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第8.1条:规划原则

1.满足生活居住所需的各项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2.分级配置、合理分布、形成系统;

3.建筑规模较小的设施可与关联度较大的大型设施或建筑结合设置,集约利用土地。

第8.2条:分类控制

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依据《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配套,并预留部分远期人口增长的弹性需求。

第8.3条:教育设施

1.特殊教育学校:扩建现状鹿泉区特殊教育学校。

2.幼儿园:按照39座/千人的标准,规划幼儿园51处,结合居住社区布局,独立占地,服务半径为300米。

3.小学:按照78座/千人的标准,规划小学18处,结合居住社区布局,独立占地,每处用地面积约为1.45-3.87公顷,服务半径为500米。

4.初中:按照39座/千人的标准,规划初中7处,独立占地,每处用地面积约为1.78-5.61公顷,服务半径为1000米。

5.高中:按照30座/千人的标准,规划高中1处,独立占地,用地面积为13.85公顷。

6.九年一贯制学校:规划九年一贯制学校3处,独立占地。

7.高等院校用地:保留现状鹿泉区委党校。规划在开发区西南角设置北方大学园。

第8.4条:文化设施

规划文化设施采用城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三级控制体系。

1.规划市级文化设施8处。包括图书馆、档案馆、文化博物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城市规划展览馆、开发区文化活动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学校。

2.规划居住区级文化活动中心8处,均为独立占地,每处用地面积约0.49-0.54公顷,可与居民运动场馆合设。

3.规划小区级文化活动室36处,布置于居住组团内部,按照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可均衡布置多处,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每处较大服务规模为1万人。

第8.5条:体育设施

规划体育设施采用城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三级控制体系。

1.规划市级体育设施4处。包括鹿泉区体育中心、体育馆和全民健身中心、开发区体育馆。

2.规划居住区级居民运动场馆9处,每处由室内与室外两部分组成,其中室内居民运动馆建筑面积为3000-5000平方米,可与商业、文化等公共建筑合设;室外居民运动场用地面积为3000-5000平方米。

3.规划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46处,布置于居住组团内部,按照场地面积300平方米/千人的标准配置,可均衡布置多处,每处最小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每处较大服务规模为1万人。

第8.6条:医疗卫生设施

规划医疗卫生设施采用城市级、社区级两级控制体系。

1.规划市级医疗卫生设施7处,包括综合医院5处,中医院1处,妇幼保健院1处。

2.规划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处,每处用地面积约0.14-0.52公顷,建筑面积1000-1500平方米。根据服务功能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按每千人设.5个康复床位的,每设一张床位增加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公里。超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范围的居住区,居住人口达到3000人的,应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共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14处,布置于居住组团内部,按每千人20㎡建筑面积进行配置,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

第8.7条:社会福利设施

规划社会福利设施采用城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三级控制体系。

1.规划市级社会福利设施5处。包括区级示范性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社区、残疾人服务中心、综合福利中心。

2.规划居住区级养老院9处,每处用地面积0.17-0.50公顷,建筑面积1260-2100平方米,每处设置床位数不低于30床。养老院建设应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合,进行独立占地设置。在区域条件较好的地段,可适当增加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托养设施、按每千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25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增加规模。

3.规划小区级托老所28处,按建筑面积78平方米/千人的配套标准,可均衡布置多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设置床位数不低于10床,每处较大服务规模为2万人。

第8.8条:商业服务业设施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采用城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三级控制体系。

1.规划市级综合商业中心2处,1处位于老城中心,1处位于新城区石柏大街两侧。综合商业中心主要设置购物中心、大型超市、专业专卖店、高档餐饮、文化休闲娱乐等。

2.规划居住区商业中心9处。居住区商业中心应集中布置,独立占地,设置业态包括必备型业态、指导型业态,可依据市场需求进行配置。

规划菜市场11处,每处建筑面积约800-3000 平方米。菜市场可与居住区商业中心合设,可采用生鲜超市、标准化菜市场等多种建设形式,应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避免干扰住宅。

3.规划小区级公益性商业网点106处,按每3000人设置1处,主要包括新建住宅小区内用于零售肉、蛋、菜、果等“菜篮子”(农副产品)、主食厨房、便捷早餐等产品为主的设施。

第8.9条: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居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依据《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要求配建。

1.规划街道办事处9处,每处建筑面积1500-2200平方米,用地面积1000-1500平方米,可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组合设置。

2.规划派出所9处,应结合行政管理单元和公安系统基层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600平方米,用地面积1500-1800平方米,应有独立院落,在用地内安排警用训练场地400-600平方米。

3.规划居委会36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每处服务人口不大于1万人,按每千人67平方米建筑面积(每百户20平方米)进行设置。

第九章 开发建设用地控制

第9.1条:容积率控制:

1.老城区和新城区为高开发强度区,该区域二类居住用地控制基准容积率为2.0,城中村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但所有项目均不得超过2.5;

2.曹庄路-翠屏大街-横三路-纵一街-太平河南路-翠屏大街-石太铁路-向阳大街-河北路-龙泉路-山前街-横三路-西环路围合区域为西部临山区,控制为低开发强度区,该区域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为大于1.0,小于等于1.2;

3.剩余区域为外围城区,进行中强度开发,二类居住用地控制基准容积率为1.7,上限为2.0。

4.其他用地的容积率控制按照《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石政函〔2015〕24号)》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第9.2条:建筑密度控制:

1. 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5%,同时还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要求;

2.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50%,用地局促或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交评论证后确定;

3.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建筑系数不低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60%;

4.行政办公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40%;

5.教育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25%;

6.医疗卫生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5%;

7.其他用地根据功能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此外,若单元控规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单元控规执行。

第9.3条:建筑高度控制:

规划城市建筑高度以“多层建筑为主,局部点缀高层”为基本思想,形成与山水城市格局相协调,高低舒缓、特色鲜明、错落有致的景观风貌特色。

第9.4条:绿地率控制:

1.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2.行政办公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文化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教育科研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体育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0%;医疗卫生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0%;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

4.工业用地绿地率不高于20%;

5.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绿地率不低于85%。

第十章 城市设计控制

第10.1条:控制原则

1.塑造“山水相融”的城市特色。

2.打造重要路径、节点、门户的特色形象。

3.强化不同功能区的风貌特征。

第10.2条:老城景观风貌区:

1.控制范围:海山大街以西,北环路以南,西外环路以东,河北路以北的区域。

2.控制要求:尊重老城传统城市格局,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水系资源,注重营造城市空间环境,塑造出不同类型、不同层面的空间形态。提倡地方建筑符号、色彩与地方建筑材料的运用;注重建筑与周边自然环境的呼应和协调,塑造生动的城市轮廓线。

第10.3条:新城景观风貌区:

1.控制范围:海山大街以东,横一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的区域。

2.控制要求:展现鹿泉现代化、整洁美观的环境特质。建筑强调现代、简洁、典雅的风格特征,鼓励提取鹿泉地方传统特色的建筑意向,融入现代元素,塑造具有生命力的新区景观风貌。建筑高度以小高层和多层为主,可点缀以高层建筑,成组成团分布,形成新城区丰富多变的天际轮廓线。建筑色彩以灰色系、暖色系为主成片控制,片与片之间色彩变化应微小,局部个体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允许出现强的对比色。新城应有标志性建筑,在中心和主要公园、开敞空间周边的公共建筑,设置有个性且采用全新材料的标志性建筑。

第10.4条:现代产业景观风貌区:

1.控制范围:张石高速公路以东,会馆路以南,西石环路以西,横山以北的区域。

2.控制要求: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现有水系资源等景观资源,营造产业园区空间环境特色,塑造出不同类型、丰富多变的产业空间形态,避免枯燥、呆板缺乏创新感的空间环境。在开发区中部,围绕开敞空间布置产业园区服务建筑,营造具有中心感、归属感和空间可识别性的产业园区中心区景观风貌。

第10.5条:水系景观风貌廊道:

1.控制范围:鹿泉中心城区水系构建以太平河为主骨架的七条水系景观风貌廊道。

2.控制要求:综合城市防洪堤岸建设,根据不同地段的功能定位,分段打造各具特色的环境风貌特征;在水系两侧主要节点地区可以设置体现地方特色的小品设施,注重色彩格调与整体环境相协调,突出绿色生态基底的景观性。

第10.6条:道路景观风貌廊道:

1.城市公共设施景观风貌廊道:

(1)北斗路景观风貌廊道:东西向联系新老城之间的城市公共景观轴线,既要能展示新城现代化的景观风貌,又能展现鹿泉深厚的文化和历史,作为主要迎宾大道进行建设。强化道路两侧空间序列的控制,形成收放有致、空间连续的景观界面。

(2)龙泉路景观风貌廊道:龙泉路是对外展现鹿泉市发展活力和建设成就的重要窗口,应作为主要迎宾大道进行建设。在昌盛大街西侧开敞空间周边,形成具有强烈现代感的景观核心,作为石获南路景观的高潮部分,集中对外展示开发区形象。沿道路两侧控制各30米绿带,通过增加道路绿化面积,强化道路景观规划设计,美化道路景观。

2.城市主次干道景观风貌廊道:控制石柏街、向阳大街、西外环路、河北路、京赞线、东环路、北环路等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景观风貌。

第10.7条:山体景观节点:

1.控制范围:西部山地屏障,包括抱犊寨、莲花山、九里山、大峪山等周围山体,为整个中心城区最重要的景观背景。

2.控制要求:优化入城山体,重点突出“亮山”增绿,以山为主体塑造空间景观,采用对景、借景等手法,将建筑景观与山体景观融为一体,真正形成“山上观城,城中见山”的特色景观风貌。保护主体山体,严格控制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禁止开山采石对山体造成的破坏,保护良好的山体植被,营造自然生态景观风貌。

第10.8条:城东新区中心景观节点:

1.景观风貌定位:展现新城现代整体风貌的城市标志景观节点。

2.控制要求:要求该节点应现代、大气,设置附有亲水设施的景观广场,应具有较为明确的南北向轴线,轴线位于太平河的位置,宜设置人工湖面。发挥湿地公园人工湖的城市功能组织作用。湖面设置类似景观喷泉等设施,以展现新城中心现代化的景观风貌特点。

第10.9条:凤凰山景观节点:

1.景观风貌定位:东部新城区中轴线上的山地公园。

2.控制要求:要求建设成为生态森林公园,保留现状植被,退耕还林,对山上的耕地逐步栽培树木,形成树木郁郁葱葱的生态景观,美化山体立面景观。

第10.10条:海山公园景观节点:

1.景观风貌定位:以公共活动为主题的、面向广大市民的滨水公园。

2.控制要求:控制广场重要方向的视线通廊,使其方便观赏其他重要景观风貌;控制广场周边建筑物高度和体量,使其与广场空间尺度相协调;要求公园内设置一定面积的硬质广场铺地,便于组织市民公共集会活动。

第10.11条:十方院景观节点:

1.景观风貌定位:鹿泉市传统文化为特征的传统风情商业街区。

2.控制要求:结合旧城改造,将十方院、威远门等文物古迹进行整饬改造,沿太平河进行整体开发,形成一条以传统文化为特色的水上风情商业街区,融入鹿泉传统文化内涵,以宜人的小尺度设计进行控制引导,与老城的空间肌理进行协调。

第10.12条:土门关景观节点:

1.景观风貌定位:以传统文化为特征的高端休闲区。

2.控制要求:结合祭侄文稿园建设,深挖东西土门文化内涵,依托优越的山水景观特质,打造以休闲会务为主题的高端休闲区,整体以传统建筑风貌为主,限制大体量的现代建筑进入。

第10.13条:一般城市景观节点:

1.景观风貌定位:展示鹿泉城市文化,便利居民休闲娱乐的社区公园。

2.控制要求:位于城市各个居住组团中心,是居民公共活动的主要场所。公园设计应注重增加市民交往参与,设置功能分区;突出公园的植物特色,注重植物品种搭配,整体形成亲切宜人的景观风貌特征。

第10.14条:入城口景观节点:

1.景观风貌定位:展示城市文化特色的入城口广场景观。

2.控制要求:位于城市主要出入口,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节点,通过设置环境小品、城市雕塑以及景观植栽等手段,增加广场空间的内涵,形成入城口标志性景观。

第十一章 “ 城市五线”控制

第11.1条:控制原则:

1.保证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城市绿地、水域、文物保护等用地在规划中得到落实。

2.明确用地控制的具体指标和要求,为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第11.2条:城市红线:

1. 定义:城市红线一般指道路红线,即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

2. 控制要求:

(1)规划道路红线控制范围内,经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在上述建设工程开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内容;不得建设其他与城市道路功能无关的设施。

(2)主、次干道调整,不应改变原规划道路的等级和路网结构;重大调整,必须通过调整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或编制道路专项规划,报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批。

(3)20米及以下规划支路调整时,应保证红线宽度和控制单元内支路网密度,并结合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批。

第11.3条:城市绿线:

1. 定义: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的边界控制线。

2. 控制要求:

(1)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2)沿城市道路规划绿化带,除少量硬质铺地和游憩设施外,禁止其它开发建设。

(3)集中控制的市级、居住区级公园绿地,除少量硬质铺地和服务配套设施外,禁止其它开发建设。

第11.4条:城市黄线:

1. 定义: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2. 控制要求:

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建设;

(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第11.5条:城市紫线:

1. 定义:城市紫线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 控制要求:

城市紫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规划进行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对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

(6)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

(7)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

(8)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其他行为。

第11.6条:城市蓝线:

1. 定义:城市蓝线指本市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渠、湖泊、湿地、城市调蓄水体等城市地表水体的的保护与控制地域界线。

2. 控制要求:

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的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来源: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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