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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楼市全面整顿 住建局两天连发两大新政

2016-04-12 15:25:56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搜狐焦点“楼市快讯”消息:搜狐焦点从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特别获悉,4月11日、4月12日,连续两天时间先后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其中,《通知》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整顿,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管理体系,提升行业企业信誉度和公信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城乡建设领域和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以下为《通知》要点

1、房地产经纪市场面临的问题

部分经纪机构法律意识淡薄、诚信度差,未办理备案就擅自开展业务,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提供或者代办虚假证明材料,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违规收费,侵占挪用交易金。

2、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住建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二)经营场所信息公示不完整,收费项目、标准标示混乱的行为;

(三)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或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骗取银行贷款、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四)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五)不实行明码标价、违规分解收费项目、变相提供收费标准的行为;

(六)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贷款、担保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七)未设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

(八)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员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及租借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业证书的行为。

3、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4月11日-4月18日:市住建局召开有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参加的动员部署会议,对专项整治进行安排和部署。对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和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进行法规政策业务培训;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经纪机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及时全面做好政策宣传。

4月19日-4月29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组织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自查,经纪机构对照专项治理工作重点进行整改,并向辖区住建局报告自查及整改结果。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要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摸底,建立台账、进行信用评价。

4月30日-5月18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要组成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经纪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对存在问题的经纪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曝光典型案例。

2016年5月16日前,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要将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石家庄市内四区及高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上报市住建局房屋交易管理处。

5月19日-6月10日:市住建局对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住建局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公开曝光、依法处理一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以下为《办法》要点

1、包含企业、人员有哪些

本地和外地来石发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和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图、招投标代理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及供热、供气等企业。

从事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业的开发、建设、经营和其他相关业务活动,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持有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企业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其中,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正常公示期限均为一年。公示期限起始时间自该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转入企业历史信息库。

3、企业信用类别划分

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和不良信用记录企业。

4、失信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一) 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率;

(二) 在受理其行政审批业务时予以限制;在其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依法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新申请成立相关行业企业时,提请相关部门采取限制措施;

(三) 根据企业不良信用的影响程度,依法核查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吊销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依法报告颁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吊销单位资质证书;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依法报告颁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注册人员,依法核查其注册条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注销其注册资格或者报告注册机关注销其注册资格。

(五)依法应当由住建部、省住建厅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将违法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住建部、省住建厅或抄送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 限制参与展销活动、项目评优等活动;

(七)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强化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管理知识培训;

(八) 对典型不良行为予以曝光,向社会公示。

以下为两大政策全文: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石家庄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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