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现有道路公共停车场经营权一律收回)
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区道路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石市城管委与市交管局共同负责道路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现有道路公共停车场一律收回经营权。
现有公共停车场承包合同一律终止
《通知》要求,取消各区城管局停车收费中心,将现有人员并入各区城管局执法队伍,人员工资由各区财政保障,市财政从停车场经营收益中给予各区适当补贴。
终止现有道路公共停车场的承包合同,由各区政府负责,对现有道路公共停车场外包情况进行清理。对原各区停车收费中心负责的道路公共停车场,一律收回经营权。
建立新的道路停车场经营模式,由市交管委牵头,市城管委、市交管局共同负责,通过拍卖或其他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对石市道路公共停车场进行统一经营,拍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停车场收费须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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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道路停车场要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经营、服务;道路自设停车场可以委托中标企业进行统一经营,不得转包、转租,所得收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场地所有权人所有。
石市将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按不同区域、不同车型、不同时段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具体区域划分由市交管局确定、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由市交管局负责对市区道路停车场安装智能POS机计费系统。
违法私设停车位将被严查
对商家门前停车泊位数量少,不符合单独设置停车场条件的,由市交管委负责统一设置、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所得收益在扣除必要费用后按比例归场地所有权人所有。
由市交管委组织公安、城管、交管、物价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不按标准收取停车费用的停车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进行严肃查处,对违法私设乱划停车泊位,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城市管理、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职务。
按照《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道路公共停车场指利用慢车道、人行道、桥梁(高架路、立交桥)投影空间、市政设施用地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门前广场、空地设置的停车场。 道路自设停车场是指利用规划道路红线与建(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的由沿街经营单位自行管理的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