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旧城区不得新建建设项目……5月24日,《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不得建新项目
已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旧城区,仍在新建项目。对此,《条例(草案)》规定,城中村和旧城区应以街区为单元实施改造。列入近期改造的,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改变原建筑基底、形体、高度等。
同时,暂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和旧城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居民私房的,应符合控制性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改变建筑物用途要全体业主同意
绿地成了停车场、幼儿园成了超市……今后,如果再遇到这种情况,居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讨说法了。
《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全体业主在内的利害关系人同意。”
开发地下商业街 要进行统筹规划
此次会议上,有人建议,开发规划地下空间应整体统筹和规划。
《条例(草案)》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建设项目在实施中,修改规划条件、改变建筑物用途,侵占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事时有发生。
对此,《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报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审批。
居民住宅建筑规划要公示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居民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在房屋预售或销售场所公示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明确出让地块的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