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通知汕房金通〔2017〕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精神,鉴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已达到88%,已超过文件对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城市,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2017年3月1日起,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申请人贷款偿还期限按其法定退休年龄核定。
2017年3月1日后,对2017年3月1日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送交易所备案已办理延长期的公积金贷款件,仍可按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的规定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