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心城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取消评估的通知
汕房金通〔2017〕2号
根据《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6〕3号),《汕头市房产管理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心城区取消存量房交易分户计税价格评估有关问题的通告》(汕房产通告〔2016〕1号),现就中心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取消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制度,申请人在签订购房交易备案合同一年内,以所购买的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现值,按房产交易时点税务机关确认的该房产基准房价与交易双方申报交易房价孰低者确认。
二、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交易备案合同超过一年未办贷的,须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房产评估,其房产现值按重新评估价值与原购房纳税房价孰低者确认。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交易备案的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件,仍可按原规定办理。
四、各区县管理部仍暂按原二手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