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二、《通知》的意义和强调调查核实职工提取行为真实性的目的是什么?
提醒缴存职工应自觉遵守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法规,在享受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政策优惠和贷款权利后,也应当在互助共济的制度框架下履行依规守法、支持他人的义务,应当审慎地以真实的住房消费行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为什么延长到五年?
四、购房提取要件有哪些内容?
五、购房提取要件中的资金来源凭证是指什么?
六、购房提取时为什么要填写承诺书?
目的是向职工揭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违规责任和失信风险,防止违法违规提取行为发生。
七、外省市购房提取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1)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房为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房为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获取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对第(2)点范围,待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实现联网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报管委会审批后取消提取限制。
八、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未收到回函的,如何认定调查核实结果?
九、调查核实方式和时间是如何制定的?
市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发函、专人催收,尽力缩短调查核实周期。
十、职工离开上海后为何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职工离沪并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因此不能办理销户提取。
十一、职工离开上海后在外省市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接续吗?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且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以便职工在当地持续性享有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
十二、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如发生自住住房消费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吗?
职工离开上海后尚未重新就业的,其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账户资金按规定利率享有利息和账户信息服务。待重新就业后,按账户转移接续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十三、《通知》何时开始施行?
《通知》于2017年2月10日施行,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按原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要求执行。
(上述问答图解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