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抱怨大上海的房价太贵,租房租金大大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质量,上海公积金也一直在设法为减轻大家的房租负担而努力,直到2015年“它”的出现——租赁提取
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租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约定提取委托;
4、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5、申请人及配偶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提取金额
租住本市其他住房
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须保留一分以上余额)
注意: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申请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单身无需提供)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
5、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注意:申请人应持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采用转账方式。
提取流程
实施时间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内发生的租赁行为,符合本操作细则提取条件且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