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出台《关于规范纪律审查中诫勉谈话办理程序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和规范诫勉谈话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诫勉谈话在纪律审查中的重要作用。
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被核实对象有轻微违纪行为,不需要进行纪律处分但应当进行谈话提醒的,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或其他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都可以给予被核实对象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排名前列种形态,做到早提醒、早预防,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重要举措。
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拨或者重用。诫勉谈话的相关材料将送组织人事部门存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