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王先生来电话咨询:
我三年前从朋友手里以两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们单位团购房的购房资格,我们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购房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团购房的购买权转让给我,购房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都由我来承担,在房屋产权证办下来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我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了两万元的转让费并以我朋友的名义交纳了购房款、税费等一切税费。 现在房子马上交房了,朋友却反悔了,称当初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协议,要退还给我两万块钱,房子不卖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刘春鹏认为,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例来看,王先生与其朋友签订的《购房权转让协议》应当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因为王先生与其朋友之间签署的购房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王先生已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了《购房权转让协议》的全部义务,因此该份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尽管以单位名义团购的房屋一般都具有单位给予自己员工福利的性质,且开发商往往也会与该单位签订书面的协议限制该单位员工私自转让购房权,但由于单位员工并不是上述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合同法》中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只能约束签署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因此,该协议对单位员工并不具有约束力,所以也就不能因为有了上述协议中有关禁止转让购房权的约定而否定王先生与其朋友之间签订的购房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综上所述,王先生朋友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王先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其朋友继续履行《购房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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