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近日,市政府下发关于贯彻执行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说自5月1号起,暂定在我市主城区(鼓楼、云龙、泉山区)及新城区范围内,实施普通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
普通商品住房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商品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对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在主城区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主城区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另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新城区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1年以上(含1年)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本市限购范围内向其销售普通商品住房。
违反限购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