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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住房公积金是否与个人诚信记录挂钩

2013-10-25 08:25:42 来源: 南方日报 作者:戚莹莹 余薇薇

  ◆市民黄先生

  我之前在清城区上班,从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缴交了住房公积金。2013年6月我离职,去了东莞上班,那么我能否申请把我之前在清远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

  中心回应:需根据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分情况处理。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所在地属本市城镇户口的,若有新工作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即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无新工作单位或新工作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作封存处理。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所在地属本市农村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若有新工作单位,办理转移手续,即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新工作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作封存处理;若无新工作单位的,可办理销户提取。

  ◆市民丘先生

  我之前办理的信用卡有逾期还款记录12次,但数额不大,现已注销了信用卡,不知道住房公积金是否与个人征信记录挂钩,我这种情况,请问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吗?

  中心回应:职工的征信记录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出现近两年贷款记录(含银行贷款、担保贷款或信用卡等)逾期还款连续3期(含)或累计满6期(含)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贷款。对于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因征信记录错误或借款人非恶意拖欠的,采取适当提高贷款首付比例的方式予以贷款。

  ◆市民刘小姐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今年才参加工作,单位给我缴交了住房公积金。我想了解一下,职工个人对公积金拥有完全处分权吗?

  中心回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有人认为,既然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那就是自己的钱,我想什么时候提取就什么时候提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种说法是对公积金个人所有权的一种误解。从公积金本质属性上说,属个人所有没错,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个人所有是限制性的所有权。

  其一,公积金不是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专户内集中统一管理。

  其二,公积金具有专用的规定性,只能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也就是说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不得挪作他用。

  其三,公积金不能随个人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国家政策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运作、统一保值。

  其四,公积金是个人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权,在没有被住房公积金所有人提取前,公积金所有人除按规定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分权。

  我之前在清城区上班,从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期间缴交了住房公积金。2013年6月我离职,去了东莞上班,那么我能否申请把我之前在清远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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