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秦皇岛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秦皇岛决定自9月1日至4日,在全市城市区范围内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将于9月3日在北京举行,为有效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保障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秦皇岛市空气质量保障方案》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自9月1日至4日,在全市城市区范围内实行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海港区:禁止在西环路(不含)以东、北环路(含西港路至建国路路段)以南、东港路(不含)以西区域内的所有道路通行;
北戴河区:禁止在西部快速路——联峰北路——新驼峰路(不含)以南、滨海大道山东堡立交桥以西、西海滩路以东区域所有道路,以及海北路(205国道以南路段)通行;
山海关区:禁止在新102国道(不含)以南、石河东路以东,关城东路-上海道(不含)以西区域内所有道路;
开发区:禁止在102国道(不含)以南,开发区与海港区、北戴河区交界以北,开发区与抚宁县交界以东,开发区与海港区交界以西,西环路(不含)以西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
北戴河新区:禁止在南娱大道(老沿海路香海湾路口至南戴河娱乐中心门前)、新沿海路(洋河桥至香海湾路口)通行。
二、车辆类型与限行时间
(一)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辆、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专项作业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三轮汽车、持有黄色环保标志及悬挂试验车号牌的车辆,全天禁止在上述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确需进入禁限区域道路行驶的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办理相关通行证件后按规定行驶。
(二)每天7时至20时,本市核发号牌机动车在上述限行区域内道路按车牌尾号实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 ,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已核发通行证的货运机动车一并执行单双号限行。
(三)外地号牌货运机动车(含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在上述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
(四)限行期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机动车除满足基本保障和应急处置需要外,在遵守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基础上,工作日(9月1日、2日)封存70%,休息日(9月3日、4日)一律封存;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乘坐公交车辆出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单双号行驶措施限制:
1. 外地号牌大型、中型、小型客车(含房车)。
2.公共汽车、长途客运班车、客运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监测车辆、保险公司现场勘查车、银行运钞车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6.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7.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三、法律责任
请各有关单位、驾驶人及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100元罚款(不记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