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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购买新房或二手房 应该了解的公共维修基金

2017-04-24 14:17:54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今日,有网友向小编咨询,如果之前买的新房或者二手房,交纳了公共维修基金,但是因为青岛限购政策出台之后,达不到购买资格或者限制了购买资格,房屋无法网签。那这样的公共维修基金可以退吗?如果能退?需要什么材料?具体办理部门和程序是什么? 

针对该网友反映的问题,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进行了落实:

一、商品房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返还已经交存的部分或全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灭失的;

(二)重复交款的;

(三)交易取消的;

(四)信息错误导致错交的;

(五)符合免交或缓交规定的;

(六)其他需要返还的情况。

二、申请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返还申请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记载的交款人,除能够明确证明维修资金交存人(所有权人)的以外,原则上申请表应当经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核实并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申请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需单位或个人签章。

(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原件(共两联),如票据丢失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并提供相应的报纸原件。

(四)提供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申请人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银行的借记卡)。

三、因以下原因申请返还的,除应当提交第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因房屋灭失申请返还的需提供青岛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房屋地址发生变动而错交的,应当提供派出所或者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符合免交政策而申请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按照免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四)因符合《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释(二)》的缓交规定而申请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安置房屋申请返还的,应属于2012年2月29日以前(含本数,下同)作出房屋征收(拆迁)决定的项目,且应当提供加盖拆迁主管部门公章的征收(拆迁)决定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因赠与、继承申请房屋转移登记,赠与或继承的公证文书记载的成文日期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而申请返还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供公证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成文日期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而申请返还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时,房屋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以及双方共有变更为一方所有而申请返还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5、未纳入网上签约系统的新建商品房,书面签约时间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瞿塘峡路24号甲1楼维修资金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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