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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结清2年即可申请

2016-04-22 11:44:17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有网友提问:我之前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于2014年9月还清了排名前列次的公积金贷款,我对象的公积金没有贷过。请问我对象可以在2016年9月份以后也就是我贷款满两年后可以再次申请贷款嘛?我对象贷款是不是按照排名前列次她使用公积金贷款计算?如果可以贷款,我们可以最多贷款多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回复:如您或您家庭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认定为二次公积金贷款。对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五年,方可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首付比例较低20%,购买再交易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有关政策,其中,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

详情请查阅如下:

一、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

(一)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

2.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较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较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

3.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另外,对二次贷款,根据资金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二)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较低首付款比例。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

(一)修改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调整额度限制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三)简化提供要件

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四)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1.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2.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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