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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购房优惠新政 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2008-11-16 10:11:31 来源: 青岛日报 作者:霍峰
  ●提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 ●降低商品房二手房首付比例 ●大幅度减少二手房交易税费 ●放宽“普通住房”面积标准   昨日下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为支持居民购买住房而推出的诸多利好政策。其中,对居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额度、首付比例、贷款计算期限等方面给予诸多优惠政策。居民购买二手住房的交易税费也相比以往大幅度降低。   为贯彻落实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降低住房交易税费,支持居民购房”、“落实和完善促进合理住房消费的政策措施”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青岛实际,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意见》,并经市政府专题会和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自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该《意见》从个人购房税费、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放宽普通住房标准等方面制定了多项购房优惠政策。   新政鼓励居民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明确规定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至20%,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40%下调至30%。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商品住房可贷额度提高至40万元,二手住房可贷额度提高至25万元。公积金贷款计算期限延长至“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贷款申请标准放宽至“借款人及配偶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优惠新政支持有条件的居民购买改善型住房,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并且是家庭生活住房,一年内又购买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个人不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外销售的,个人不再负担营业税及附加。一户家庭中以18周岁以上子女名义购买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这次购房优惠新政将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由120平方米调整到144平方米,意在让更多的购房消费群体享受优惠政策。其中规定,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为1.5%。而此前的契税税率分别为:90平方米以下的为1%,90—120平方米的为1.5%,120平方米以上的为3%。   此次优惠政策的施行范围为七区,五市参照执行,执行期限为今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   据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局长丁伟(丁伟博客,丁伟新闻,丁伟说吧)介绍,今年以来,青岛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态势良好,房地产市场相对稳定。但受当前国内外经济运行下行压力不断增大等因素影响,青岛的房地产市场形势不容乐观,居民住房消费信心不足、房地产市场观望气氛较浓,房屋新开工速度放缓,住宅销售规模下滑,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新建待售住房空置面积增加,住房二级市场低迷。希望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能够进一步拉动青岛的住房市场消费,促使青岛房地产市场保持平稳良好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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