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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定城市出让土地规模 房产用地受限

2008-10-08 12:03:21 来源: 新华网 作者:吕福明
  新华网山东频道10月8日电 山东省近日对城市出让土地单宗规模做出明确规定,青岛市、济南市主城区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宗地不得超过20公顷,其他省辖市主城区不得超过15公顷。各类开发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开发区总用地规模的70%,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   山东人多地少,城区土地更是有限。至2007年年底,这个省耕地面积1.1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1.21亩,有6个市、47个县人均耕地面积已逼近或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0.8亩警戒线。然而,当前山东省正处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人口增长、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高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的需求增长,使得土地供需矛盾日趋尖锐。   与东部沿海其他省份相比,山东省地均城乡建设用地GDP、固定资产投资、实现财税收入均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广东、浙江、福建、江苏等省份,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差距较大。为此,山东提出今后将严格执行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立项、用地预审和供地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土地出让前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的投资强度等,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   山东省提出,今后开发区用地规模必须控制在经国家审核公告的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大规模。要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和结构,统一规划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集中部署仓储、行政办公、居住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引导轻纺服装、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适宜建多层厂房的产业发展楼宇经济,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水平。除旅游度假区外,各类开发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开发区总用地规模的70%。工业、教育、科技等项目用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造成套职工住宅、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鼓励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项目企业租赁和购买。今后,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0.67公顷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得单独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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