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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出台新规:房屋质量问题投诉将有法可依

2017-04-27 16:17:26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工作,不断提高全区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及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4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后,广西全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投诉将有法可依!

质保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可进行投诉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西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竣工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产生的质量投诉处理,适用本规定。

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合同确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缺陷而导致维修的部位,其保修期限自修复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的约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利害相关人(以下简称“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或以规定的网上电子登记方式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请求协调、督促责任单位对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或进行处理的行为。

建设单位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方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投诉处理责任单位,其中建设单位为投诉处理的排名前列责任单位。

建设单位应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有关工作,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和处理时限,并组织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施工单位应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按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做好保修工作。

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施工单位实施质量保修。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复施工,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或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人在竣工保修期内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时,应首先向工程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责任单位提出保修要求,协商处理。保修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投诉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机构投诉。

下列情形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一)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提出的质量投诉;

(二)工程已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三)投诉人提出经济赔偿或退房、换房等要求的;

(四)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或已做出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

(五)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

(六)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

(七)相同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重复投诉的;

(八)投诉事项已经处理完毕并已告知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服或不满意,仍以相同事项和理由提出重复投诉的;

(九)不属于本规定第四条所述质量缺陷的投诉。

投诉人未向责任单位投诉而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按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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