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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拟新规: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2013-05-24 08:18:39 来源: 南国早报 作者:郭燕群

  小区建成了,入住的孩子却没书读——新建住宅小区小孩上学难问题,是近几年市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5月23日,《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草案》对新建小区建设学校等配套设施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开发商未履行承诺建设配套设施将受处罚,还会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要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现状

  小区交房好几年了,学校还没建好;搬进新家后,才发现当初买房时开发商承诺的绿地面积不够,小区停车位不足……出于投资利益的化,部分开发商将占地多、投资大的配套设施放到最后建设,造成居民入住后长时间内无法使用配套设施。一名教育工作者告诉记者,有的开发商偷工减料,配套的学校场地小、设施不完善,不利于办学,教育部门在接管后还需要二次装修。

  草案:

  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小区,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

  购房合同须附配套建设承诺书

  现状:    

  据悉,南宁市现有的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归属及移交接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配套设施建成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不愿接收,配套设施产权不明,维护费用无人承担等。

  草案:

  为明确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分清责任,《草案》对业主共有或政府所有的配套设施的移交、接管、使用等都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开发商要在办理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后3个月内,将有关配套设施移交给使用、管理部门,并依法承担移交后的保修责任。配套设施接收单位或部门则要按规定及时接收,不得拒绝接管配套设施。

  为约束开发商建设配套设施,《草案》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应前,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明确标有配套设施种类、规模、建设期限、建设时序、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内容的建设条件意见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违反该意见书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之前,要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内容要求,向房产主管部门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不仅如此,承诺书还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并作为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开发商不履行承诺将受处罚

  现状:

  近几年来,虽然政府加大力度,推进新建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缓解学生入学难问题,但新小区越来越多,部分承诺配套的学校却依然不见影。针对南宁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情况,2009年和2011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两次组织人大代表调研后,提出了立法规范小区教育设施建设的建议。记者从南宁市人大的调研报告中获悉,造成小区教育设施“欠账多”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律法规的缺失。现行的管理政策大都是“红头文件”,无法规定有效的处罚措施。最重要的一点是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管理机制,导致小区教育设施建设一拖再拖。

  草案:

  对开发商不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不按时移交配套设施、配套设施未验收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行为,草案设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以应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作为处罚的基准数,对不按要求配建的,责令限期补建,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且不少于10万元。对不能补建的,责令缴纳应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由有关部门专项安排统筹建设。

  违规企业不但会被处罚,还将被列入“黑名单”。如由南宁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将建设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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