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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区直单位公积金上限1589.4元 比去年多149.4元

2012-07-26 11:03:15 来源: 南国早报 作者:欧乾恒

  7月25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了解到,近日,2012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公布,各为1589.4元和41元。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有关规定得出的。具体而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标准,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

  以此为基础,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2011年度个人年平均工资为52981元,可推算出2011年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4415元。由此可确定2012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月缴存额基数上限为=4415×3×12%(缴存比例)=1589.4元,个人部分与单位部分合计为3178.8元。去年上限为1440元,今年上限比去年多149.4元。

  此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规定,2011年度南宁市月工资标准为820元。由此可确定2012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820元,并可推出职工月缴存额基数上限为=820×5%=41元,个人部分与单位部分合计为82元。

  据了解,从去年年末开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每年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直属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对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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