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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南宁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上限1204元

2012-07-03 10:58:44 来源: 南国早报 作者:欧乾恒

  7月2日,记者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近日,该中心出炉了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各为1204元和50元。

  记者比较发现,与去年相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均比去年有所提升。其中,上限比去年多了93元(2011年上限为1111元),下限则多出9元(2011年下限为41元)。

  上限是如何算出来的?据了解,上限的设定遵循了两个原则:一是月缴存工资基数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是2012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1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120元,可推算出2011年南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43元。以此为基础,那么职工月缴存额基数上限=3343×3(倍)×12%(缴存比例)=1203.6元(四舍五入为1204元)。据此,设定2012年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204元,合计不高于2408元。

  同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而南宁市2011年职工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2]2号〕)。据此,设定南宁市2012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0元(即1000×5%),合计不低于100元。

  有关负责人说,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公布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中直、区直等驻南宁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以及缴存上、下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比例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南宁市但有分支机构的,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此外,单位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讨论通过,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规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缴存比例。

  据了解,南宁市从2007年开始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做设定,月缴存额上、下限设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年一定。比如,2007年的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上、下限分别为1020元和23元,2008年为1230元和29元,2009年为1469元和33元,2010年为1630元和33元,2012年为1111元和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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