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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房产税非新政 房产税试点已暂停

2017-10-21 08:14:5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根据《细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文件在免征方面表述略微晦涩,容易引起误读。宁夏此次政策中提到了“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的内容。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最核心内容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细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宁夏出台上述房产税实施细则,相关业内人士发表了自己的几点意见。首先,房产税与目前市场预期将来成为长效调控政策内容的房地产税并非一个事物,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其次:宁夏公布的政策也并非新政策,在政策最后一条内容非常明确,“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与新条例并无明显区别。”

第三:宁夏的新条例只是老条例的替换,与目前全国上海与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并无关系。

第四: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都属于房地产税。张大伟解释称,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也意味着“房产税”其实是“房地产税”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五:市场对调控加码有预期是出现对老政策新炒作的主要原因。房地产税落地的预期越来越强,很多房地产业内人士对过去执行的税费了解不多。都是一个全国都在执行的政策被关注的原因。

业内认为,房地产税从执行周期看,起码5年内影响都不会大。主要原因有几方面,一是从之前已经有的试点看,房地产税都是从新增量开始试点,这样政策落地的难度小,上海、重庆都是先从增量开始,但这并不意味着房产税在这些城市就不会扩大。重庆已经逐渐开始扩大到存量。

其次,增量开始,也并非指只核查增量,而是对新购房人群核查存量面积,超额的征收房产税。以上海为例,如果不新购房屋,之前存量面积不计算房产税,但如果新购房将叠加之前存量一起计算房产税。

再者,房产税未来是用来取代地方土地出让金减少后的地方税源。初期肯定从新购的超面积收起但是长远来看,肯定会涉及存量多套房。不然的话,仅考量新购面积征收的房产税可能税额连保证新增加的征税人员的成本都难以满足。

相关业内人士同样认为,宁夏此次出台房产税政策,属于常规性内容,和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是有本质区别的。

业内称,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实际上是包括两种,排名前列是国家规定的包括商业办公等房源的房产税征收,属于常规性工作。第二是上海和重庆先行试点的房产税政策,主要针对住宅项目。

宁夏此次政策中提到了“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的内容。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最核心内容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从整个角度看,这次政策属于常规的而非加码的政策,住房持有者不必担心征收房产税。

“当然这个文件在免征方面表述略微晦涩,容易引起误读。相关房企和售楼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房产税政策的宣传,防范各类借此类常规政策调整而做出的错误宣传做法。”

业内还认为,各地目前出台的房产税政策,实际上是针对商业办公的房产税政策,本身并不涉及住宅市场。而对于住宅市场的房产税征收,上海和重庆试点后也没有扩围的动向,更多的还是围绕各类行政性管控政策如限购限贷限售等展开。住宅市场的个人房源征收还是会比较谨慎,这一点购房者本身不用担心。当然“房住不炒”也要求购房者端正购房心态,无关税收问题,自己应该对住房持有的目的有清晰的理解。

实际上,因房产税存在较大争议,中央已确定停止房产税扩围,转为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房产税与房地产税是两码事。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曾表示,有关房地产的税收都算房地产税,包括开发、流通、保有环节,前两个环节的税费包括房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而房产税仅仅指向保有环节。目前,房地产开发和流通环节均征税,且税负过高,但保有环节则缺失。“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须理顺整个税收环节,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做到不重复征税。”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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