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日前下发《关于加快引导推进苏州市区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出让项目所在区域商业办公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规模过大,项目尚未开工建设或未开始销售(包括原已销售房屋目前已清理完成回购处置)的,可由建设单位申请,通过调整土地规划条件、用途,引导项目建设用地转型利用,用于住宅或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按程序申请批准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调整用地规划政策具体分为四种情况:
1.已取得土地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将商业办公项目调整为住宅或其他适合用途项目开发建设。
2.已取得土地并部分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可将已开工部分调整为适合用途的房屋继续开发建设,未开工部分调整为住宅或其他适合用途项目开发建设。
3.已全部开工建设但具备重建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可将已开工建设房屋全部或部分拆除调整为住宅或其他适合用途项目开发建设。
4.已全部开工建设但不具备重建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教育、公安、国土、住建、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和属地政府从技术和合规性方面研究可行性后,再确定是否适合将商业办公用房调整为住宅或其他适合用途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