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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土十条:避免严重污染地块开发为学校住宅区

2017-01-03 18:00:18 来源: 搜狐焦点网

1月3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 " 土十条 " 近日正式发布。据了解,近日,江苏省政府正式印发了《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未来30多年的江苏土壤污染治理拟定了 " 路线图 ",也标志着江苏治气、治水、治土三大攻坚战的 " 行动纲领 " 全部完成。

每10年一次定期 " 体检 ",2020 年前摸清土壤污染家底

《方案》着重污染地块再开发全过程环境监管,全省到 202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以上。到 2030 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

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 1 次。针对江苏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 2017 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 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

农用地是江苏 " 土十条 " 关注的重点。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2020 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审定。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到 2020 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

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在治理已经污染的土壤同时,江苏 " 土十条 " 还提出,要严控新增土壤污染,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 " 三同时 " 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 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避免严重污染地块再开发为学校住宅区

江苏 " 土十条 " 提出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 2018 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同时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居住、商业、学校、医疗等污染地块是修复重点

在土壤修复方面,江苏 " 土十条 " 按照 " 谁污染,谁治理 " 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来源:现代快报 记者: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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