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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苏州放大招:限购令 8 月 12 日起实施

2016-08-11 17:03:13 来源: 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记者 何洁)一直疯传的苏州 " 限购说 " 刚刚终于正式落地。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意见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在供应侧和需求侧同时发力,在供应侧方面,主要是加大土地供应,抑制过热的土地需求,同时对需求侧的一些政策作了调整,主要是信贷政策和公积金政策作了一些调整,目的是保证自住型刚性需求,鼓励改善性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另外在商品房预售、价格管控、加大商业办公去库存、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培育发展租赁市场、加快规划建设人才公寓、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土地:三大变化引人注意

加大土地市场供应

今后三年市区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每年确定为 400 公顷左右,对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供需状况作适时调整。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结构,加大普通住宅用地供应(不低于 70%),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把握供地节奏,适度控制供地批次,增加单批次土地供应量;强化供后管理,及时通报开发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督促开发商及时开发建设,严肃查处违约行为。

调整土地土地供应条件

提高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首付款比例,竞买保证金由现行的 20% 提高到 30% 或以上,首付款由现行的 50% 提高到 60% 或以上;同时缩短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全额土地出让金支付期限调整为 3 个月内。

引导土地出让理性竞价

文件明确对区位优势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部分住宅地块,土地出让时会设定并公布市场指导价。

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的所有项目,土地竞得人全额缴纳出让金期限缩短为 2 个月,逾期支付将取消竞得资格或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提高项目预售条件:土地出让成交价超过市场指导价(不含市场指导价)的,工程结构封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超过市场指导价 10%(不含 10%),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超过市场指导价 25%(不含 25%)的,中止网上竞价,转为 " 一次报价出让方式 " 进行竞价。在一次报价出让环节,按最接近所有报价平均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购房:非本市户籍居民买第 2 套房需提供缴税、社保证明

户籍居民信贷:继续停发三套贷款

(一)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从未购置过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较低首付款比例保持 20% 不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较低首付比例保持 30% 不变:

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

已有 1 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

仅有 1 套住房、虽有住房贷款但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

(三)居民家庭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较低首付款比例,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由 40% 调整为 50%。

(四)居民家庭有 2 套及以上住房且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继续停止发放 " 三套 " 及以上住房贷款。

非本市户籍居民:购买二套须提供社保或纳税证明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 2 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 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开发企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认真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违反限购规定或购买超过 2 套住房的,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调整个人可贷公积金额度计算方式,统一按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计算;对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 20% 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 30%,贷款利率从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调整为按首套房贷款利率上浮 10% 执行。

其他配套

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

加强商品住宅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管理,市区 30000 平方米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宜低于 30000 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 平方米以下商品住宅项目宜一次性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预售房源应在 10 日内一次性全部对外公开市场销售。

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要严格执行国家住房租赁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机构规模化经营住房租赁,对年出租达到 1000(含 1000)套以上不同档次规模化经营的租赁企业,属地政府应分别给予适当的补贴。商业办公用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改建为住房租赁。

强化商品房价格管理

在对外销售时,同批次房源应当一次全部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 3 个月内不宜调高,6 个月内调高幅度不宜超过 6%,12 个月内不宜超过 12%,同一批次房屋间价格不得调剂使用。下一批次备案预售价格不宜高于上一批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的 6%。

其他还有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加快推进商业办公用房去库存、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加快建设人才公寓、加强房地产市场风险管控、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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