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南京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昨日南京市政府发布《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南京户籍且全额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补助金的抚恤优待对象医保水准将有提高,这一办法将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记者了解到,企业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将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单位缴费部分,由区县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军人自行承担。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县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缴纳。
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现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办理参保手续,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由区县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缴纳。
个人账户每年将享受3500元以上补助
除了能够进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南京还将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实行补充医疗保障。残疾军人医保个人账户在按医保规定划入的基础上,由残疾军人医疗补助专项资金按年度给予定额医疗补助,于每年年初划入残疾军人医保个人账户。具体标准为:六级每人每年3500元,残疾等级每递增一级,每人每年递增500元。当年个人账户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继续使用。残疾军人去世后,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残疾军人还将享受医疗补助,范围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中,住院床位费(含空调费)报销标准为50元/日。
【其他优抚对象】
将享受门诊、体检、住院治疗补助
除了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外,《办法》规定,其他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将享受一定程度的补助。此外,其他优抚对象还将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定期体检补助、门诊大病、住院治疗补助。
定额门诊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孤老、孤儿,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中的孤老,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为60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定额门诊补助每人每年为400元。
定期体检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凭医院体检单实行定期定额体检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体检费标准执行(已享受其他定期体检的人员除外);
门诊大病、住院治疗补助。其他优抚对象门诊大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费用,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的基本医疗费用(指按各自参保性质规定的目录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按比例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