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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城镇独生子女奖励可以申请领取 100元/人/月

2017-06-26 09:34:48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5日,省卫计委官网权威发布《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操作细则》,对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金发放、确认程序及年审等做出明确规定。

奖励对象: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细则》指出,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条件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转为申请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条件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指夫妻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按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确认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再婚夫妻一方符合奖励条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也可纳入奖励;由于婚姻变动形成单亲家庭的,只计算其本人子女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享受奖励。

条件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年龄的确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有异议,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的出生日期为准。属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享受当年的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在该年申请奖励。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根据夫妻各自年龄、户籍等情况,一方符合条件一方享受奖励,双方符合条件双方均可享受奖励。

奖励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记者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属于奖励对象的,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100元,直至亡故。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每年发放一次,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较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退休金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在职职工及尚未移交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含户口迁出我省但仍在我省领取养老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卫生计生委提供的奖励人数、资金需求申请等,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核拨资金。

申请办法:符合条件者可向单位或居委会申请

据悉,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实行年审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确认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年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由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逐级负责年审。享受奖励后因增加子女(包括生育、收养导致子女增加)、死亡或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奖励对象应退出。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可在符合奖励年龄的当年1月至3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一寸免冠照片近照两张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和《个人诚信承诺书》,由所在单位核实、公示并确认,或由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并由乡级初核、县级确认。如申请人为外省迁入本省的城镇居民,须提供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从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情况证明。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

2017年奖励对象个人申请时间为6月22日起至9月30日,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最后,省卫计委提醒广大市民,有关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以省卫生计生委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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