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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租房租金为市场租金的60%

2012-04-07 21:51:34 来源: 江南都市报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正式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其中,2011年至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126.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76.7万套。

  全省城镇保障房覆盖面将超20%

  我省提出,大规模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1年至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为126.3万套,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76.7万套。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城镇常住人口家庭20%以上,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就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基本解决,城镇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促进实现人人“住有所居”目标。

  公租房租金为市场租金的60%

  从2012年开始,我省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实行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就保基础上,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覆盖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有稳定工作、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居民,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

  公租房购买后不得进行出租

  此次《意见》提出,将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工作。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一定期限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购买后仍然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价格,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确定。承租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

  社会投资机构可参建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统筹规划、集约用地的原则,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县,一律不能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骗租公租房取消5年资格

  根据《意见》,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信息档案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坚持“三级审核、三榜公示”,阳光操作。对以虚假资料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的资格。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对违反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文/王纪洪记者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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