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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5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将提高

2010-12-16 09:12:05 来源: 江南都市报 作者:邱佩君、黄蓉

  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近日下发通知,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五类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得到提高,的因公、因战、因病致残十级抚恤标准也一并公布。

  因公致残三级以上抚恤金每年超2万元

  据介绍,我省提高了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十级抚恤金标准均在省民政网上予以公布,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员每年的抚恤金标准都超过了2万元。其中一级标准为:因战每年28690元,因公每年27780元,因病每年26870 元;二级标准为:因战每年25960元,因公每年24600元,因病每年23680元;三级标准为:因战每年22770元,因公每年21410元,因病每年为20040元。

  城镇烈士遗属每年抚恤金为8730元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也得到提高。调整后的城镇烈士遗属每年抚恤金为8730元,农村为5240元;城镇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金每年7820元,农村为5010元;城镇病故军人遗属每年抚恤金为7360 元,农村为4760元。调整后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年生活补助标准为19890元,红军失散人员每年为860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补助增加60元

  此次提高了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 5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60元;建国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440元。

  城乡参战退役人员每月统一补助300元

  我省提高和统一了全省城乡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5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参战退役且生活困难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乡参战退役人员和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执行。

  无离退待遇老党员每月补助提高20元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 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3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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