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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棚户区改造 三年解决82.6万人的住房困难

2010-04-30 08:50:07 来源: 江南都市报 作者:宋光亚

  ●改造实施意见昨出台 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优先回迁配建经适房

  ●三年解决82.6万人的住房困难

  我省将启动大面积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用地的项目要配建一定的经济适用房,优先符合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回迁。昨日,《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

  通过改造三年解决82.6万人的住房困难

  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棚户区已成为城市的一道“伤痕”,我省为此将启动棚户区改造,2009年至2011年,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203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任务,解决23.8万户、82.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1081万平方米、13.4万户、45万人。今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4万平方米,解决8.6万户、29.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389万平方米、5.3万户、18.6万人。2011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6万平方米,解决8.4万户、29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410万平方米、5.1万户、16.4万人。

  棚户区改造配建经适房优先被拆迁人回迁

  我省规定,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对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能平衡的地块,采取市场运作方式改造;对没有商业开发价值,自身不能平衡的地块,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改造,由政府组织建设安置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改善棚户区群众住房条件。

  规划中属商住用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净地出让时,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政府或由政府回购,优先用于该地块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回迁。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补偿标准不低于同类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

  城市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要按照市场评估价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在同类地段购买同面积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同类地段住宅安置面积原则上实行拆一还一,具体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拆迁安置面积不得低于36平方米。拆迁产权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同一城区只有此住房的,安置时补齐36平方米,不结算差价;超出36平方米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国企棚户区改造优先用于拆迁户安置

  将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的国有企业地块纳入市、县棚户区改造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城市核心区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由城市政府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其职工住房,所拆出的净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所得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该宗地住户拆迁补偿和安置住房建设。

  城市核心区外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按照“企业制定方案、政府批准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原则,由国有企业制定改造方案,报市、县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与市、县政府共建保障性住房,优先解决本企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多余住房统筹用于解决城市其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

  选择实物安置的原面积部分免契税

  城市棚户区改造中集中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列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享受中央投资补助资金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对原拆迁面积部分免征契税。

  住房质量如何要在建设合同中明确

  我省要求,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应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等,组织力量编制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设区市政府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政府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政府备案。

  棚户区改造所建房不能偷工减料,我省明确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我省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纳入对设区市政府的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和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并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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