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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中心: 办房产证应收取购房发票原件

2009-11-17 08:46:50 来源: 搜狐焦点网宁波站
  近来,有关是否需要在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办理过程中向买受人收取销售发票原件的热议不断,对此,作为登记机构,我们有必要向大家作一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一、首先,向买受人收取销售发票一直以来都是有相关依据的。主要的依据有:   1、《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4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或单位购买商品房的,凭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房屋买卖合同、发票、房屋平面图办理登记、立契、过户手续”;   2、《关于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若干意见》(市房〔1993〕58号)第六点的第二项规定,“商品房过户办证:买方须在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购房合同、销售发票、房屋平面图等合法有效证件及身份证、私章,到房地产交易所办妥立契鉴证手续后,方可向房管部门发证机构申办房屋所有权证”;   3、《关于预(销)售商品房必须统一使用〈宁波市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和〈宁波市商品房销售专用收据〉的通知》(市房〔1996〕105号 甬地税征〔1996〕141号)第三点明确,“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和填写〈专用发票〉和〈专用收据〉的售房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所开具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凭证。当地房地产交易所不得为其预(销)售出的商品房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销售出的商品房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4、《关于简化房产交易和房产领证手续的通知》(甬房〔2001〕78号)第四点规定,个人及单位购买商品房,均须提交购房发票;   5、《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6、《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7、《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上海、杭州、温州等其他城市也是同样操作的。   二、收取发票原件也是为了更好地为产权人提供服务。发票的存根联的保存是有期限的,而我们对产权档案中的发票保存是性的。为此,我们每年投入大量的费用和人力、物力对档案进行整理、装订、维护及保存。相较个人保管而言,历史证明,我们的保管更为专业和安全,最为重要的是,在产权人有需要时,我们均提供了免费的查询、复印、证明等服务。   三、当然,作为消费者希望由自身来保管消费发票,也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我们将在研究完善相应的衔接、配套管理措施的基础上,稳妥推进这项工作。   最后,真诚感谢大家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   二OO九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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