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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的通知

2009-10-12 16:44:26 来源: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的通知   甬建发[2009]189号   各县(市)、区(含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商品房现售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行为。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制。   本通知所称的商品房不包括利用集体性质或村级留用地性质土地建设项目以及自建自用项目所建的房屋。   二、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其他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庄桥街道、洪塘街道和慈城镇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由江北区建设局负责管理。   三、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备案)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五)已完成初始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六)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七)项目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四、原已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具备商品房现售条件后应将预售后剩余房源转为商品房现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建立网上楼盘框架表,并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书》后方可进行商品房现售,且应通过商品房销售网上即时备案系统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一)原未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3、项目立项文件;   4、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宗地图(或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5、初步设计会审文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8、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已设有抵押权的);   9、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或单位)备案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10、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楼盘框架表初建情况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情况说明;   11、经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12、经人防部门确认的地下人防位置、面积证明(涉及地下汽车库的);   13、商品房现售方案。   (二)原已领取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预售许可范围内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报表;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   4、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证明(已设有抵押权的);   5、待现售商品房明细表及由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情况说明;   6、商品房现售方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在相关资料齐全、符合现售备案条件的情况下,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核发备案书。原已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再作为后续商品房销售的依据,由原发证部门在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作相应标注。   七、一个项目的商品房现售按同期建成的范围进行一次备案。原已申领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在商品房现售备案后发生原预售房屋退房的,经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后仍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可直接转为商品房现售备案,不再单独备案。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现售备案时,应将提供的书面申报资料(除申报表外)装订成册,做好封面和目录。   九、2009年10月1日前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仍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为销售依据,未领取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现售。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商品房现售的应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现售。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的商品房现售备案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他县(市)、区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建立商品房现售备案制度。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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