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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17-01-25 08:47:29 来源: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厅函〔2016〕1959号

各预算单位:

为深化政府集中采购改革,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集中采购工作,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和价格优势,提高采购效率,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4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09号)和《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批量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对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因时间紧急或零星特殊采购不能通过批量集中采购的品目,各单位应报部同意后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但各单位协议供货采购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品目上年购买总数的30%。

二、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通用办公设备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规定,用于科研等特殊用途的专用办公设备、家具及其他采购品目经费预算应当按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

三、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安排,协调处理好采购周期、采购数量与品目配备时间的关系,认真填报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其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应于每月8日前向部报送下个月批量集中采购计划;复印机、复印纸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8日前向部报送下个季度批量集中采购计划;按《通知》规定,今后京外预算单位空调机采购不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京内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的频次调整为第二、三季度按月执行,排名前列、四季度按季度执行。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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