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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的较新规定

2016-10-20 09:27:45 来源: 搜狐焦点网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房价,可谓是经历了一个三级跳的过程,全国各地的房价在很短的一个时期内,几乎进入一个白热化的阶段

居高不下的高房价,让很多想要在城市买房的工薪阶级,一夜之间突然望而却步;很多人高呼到底谁把房价炒起来的,有人调侃“都是丈母娘功劳”。

这话听着似乎有点道理,因为现在很多人在结婚之前,丈母娘可能会先问你家里有没有房,这是结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那就各回各家各找各妈。

各种舆论接踵而至,“丈母娘是中国房地产商的亲娘”、“丈母娘最牛b”……其实那都是玩笑,来看看婚姻法关于房产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婚前取得财产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区别在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是万一离婚的话一般原则是要分对方一半的,即使当初对方没有在房子上花一分钱。

因此,如果婚前就置备好了房子,那么房屋不动产证上写了谁的名字,就属于谁。

所以各位姑娘们,别以为找个房爷就衣食无忧啦,人家有再多的房子也不管你的事,所以经济独立很有必要!

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呀,别以为一方父母为了自己的子女在婚后能够稳定生活而出资购房的钱就当然属于夫妻双方的,要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的,如果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属于个人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父母出资,房屋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一种赠与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伙伴们看完这一大段肯定蒙圈了吧,其实说白了就是,谁付的首付,房子就归谁,另一方可以获得与当年还贷支出相应比例的现金,增值部分也是根据双方婚后的还款比例来分割的。

有不少姑娘觉得自己老公婚前买的房,婚后与他共同还贷不甘心。其实不要紧,只要参与了还贷在离婚时就可以拿到还贷部分和增值的一部分。

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说,一方婚前买的房子属于其个人财产。该条条款中的一方可没有特指“男方”,你可以理解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女方无关,那我也可以理解为:女方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男方无关。

当然由于中国5000年的传统都是男婚女嫁,女方进了男方家门,造成了事实上的房子一般是由男方提供,所以很多姑娘连婚姻法都没看过,就以为要天下打乱了,男女要不平等了。

婚前全款买房,婚后领房本,房子属于婚前财产。

判断房屋所有权,不仅仅是看获取房屋不动产证的时间,更重要的是何时、何人支付的购房款,因为支付购房款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领取房屋不动产证只是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要件。

当然,对于婚前以及婚前的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来约定归谁所有,但如果没有约定,依然是谁付钱,就归谁。就是结婚后才拿到的房屋不动产证,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看到这里,亲爱的女同胞们,你还认为“有房才能结婚”有必要么?

在有房才能结婚的前提下,房子无论如何不是你的,你只是有权在这里住而已。如果男方找了小三要求离婚,那房子就和你没关系了,你如果帮忙还了贷,那就把钱退还给你,房子的升值部分也和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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