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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区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除房地产项目

2017-05-24 08:58:28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排名前列章 总 则

排名前列条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推进产业快速集聚,促进新区产城融合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并在新区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等方面符合新区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享受本政策外,仍按规定叠加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国家及甘肃省支持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等。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五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开工建成后,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不含代征用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奖励。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建设周期要求: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投资总额在1-3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投资总额在3-1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24个月,投资总额在10-20亿元(含)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0个月;投资总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36个月。实际建设周期较以上要求每延长2个月,扶持标准下调5个百分点,若延长期超过限定期限的一半,不得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驻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2016》规定的范围),经相关程序认定,比照第五条政策,且在同等条件下奖励标准在第五条基础上上调20个百分点。

第七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代征地费用按照新区土地平均征收储备综合成本缴纳,代征地超出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部分的代征费用由新区承担。

第八条 新区企业在现有土地上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新区财政以新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审计确认后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第九条 对租赁或购置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项目,新区财政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为基数,审计确认后参照第八条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条 对初次在新区上规入库企业的管理者予以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商业企业奖励3万元,在企业上规入库正常运行3个月以后落实奖励。

第三章 税费扶持及奖励

第十一条 在新区纳税的各类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表中“存量”指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增量”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长部分,“增量”为负时,“存量”即为当年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下同)

第十二条 未享受第五、六、八、九条任意一条政策的新区入库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新区财政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各类税收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在新区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新区财政按照其纳税额,对上年度缴税部分给予5%的资金奖励,当年增长部分给予10%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在新区纳税的各类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年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每50万元给予企业1个奖励个人缴纳所得税60%的名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以5个名额为基数(1个奖励个人所得税100%的名额, 2个奖励个人所得税60%的名额, 2个奖励个人所得税30%的名额),每200万元为一档倍数递增。奖励均为税后。奖励资金总额以本企业缴纳税收新区留成额为上限,金融保险企业以纳税总额20%为上限。

第十五条 入驻新区企业按照“兰州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试点”的相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四章 生产要素补贴

第十六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将按照下表,给予电价补贴,次年初结算。

第十七条 入驻新区的项目,新区财政专项资金将按照下表,给予天然气价格补贴,次年初结算。

第十八条 对航空公司新开辟的国内客货运航线,给予一次性10万元/条补贴;新开辟的国际客货运航线,给予一次性20万元/条补贴。对航空公司新开辟的货运定期航线,自开辟之日起一年内,业载吨位80%(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航班补贴;业载吨位50%(含)—80%的,给予8万元/航班奖励;业载吨位50%以下的,给予5万元/航班补贴。

第十九条 对通过新区铁路运达或外发货物、年运量一万吨以上的企业,新区财政给予每车2000元补贴。

第二十条 企业在新区投资现代农林业开发项目,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的,按照每年亩产值依据下表对其耕地流转费给予补贴。其中项目的连片面积及亩产值以新区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国家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的新区项目,新区财政给予国家良种补贴、农机补贴金额30%的补贴。

第二十二条 投资标准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修建标准化圈舍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区财政对其标准化圈舍验收达标后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认定,引进种畜禽按市场平均价格 2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 融资扶持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入驻新区企业在风险可控、发展前景较好且可提供一定抵、质押物的前提下,由新区平台公司担保或直接拆借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融资问题,融资总额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周期不超过6个月,成本双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新区投资设施农业并产生贷款的企业,新区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

第二十五条 在新区注册并成功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募投项目在新区的,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

第六章 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2017年1月1日后,入驻新区的高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开展项目研发的,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经认定开展项目研发的,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高级检测中心和省级检测中心,开展工作3个月以上,新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以技术成果在新区投资入股产生所得税的企业或个人,新区财政给予所得税额100%税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新区财政对购买技术成果的企业,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年度之后起两年内,按成果所形成的新产品累计销售收入5%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较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合同交易双方应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二十九条 在新区从事技术研发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新区财政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0%奖励。

第三十条 新区企业产品或服务互为市场,可直接采购。

第七章 住房、社保补贴

第三十一条 入驻新区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按照下表标准购买新区范围内的经适房、商品房。对购买商品房的,新区财政按照下表标准给予每平米300元补助。若实际购房面积小于补贴标准面积,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

第三十二条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免费提供不低于200平米的住房。

第三十三条 入驻新区企业聘用新区户籍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1年内,新区财政给予企业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0%补助,年末结算。

第三十四条 在新区注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的费率按甘肃省较低标准执行。

第八章 荣誉奖励

第三十五条 新区每年进行评优奖优活动,对贡献大、业绩优、信誉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分别授予优秀企业、纳税10强奖、特殊贡献奖、技术创新单位、优秀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诚信企业和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青年专家、能工巧匠、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第三十六条 新区将定期开展单位诚信评定活动,建立单位诚信档案,表扬、奖励诚信单位,惩戒不诚信单位,并上网公示。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大项目、特殊急需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三十八条 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兑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达不到合同约定投资额的以实际投资计算。

第四十条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兰州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兰州新区鼓励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兰州新区鼓励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内容可作为与企业签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文本的附件,进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已落地未享受原优惠政策的项目,企业自主选择享受原政策或本政策;已签约未落地项目原则上按本政策执行;洽谈项目一律按本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政策由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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