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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设工程质量将实行责任终身制

2017-03-29 08:46:44 来源: 搜狐焦点网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就此,《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指出,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设工程内涵广泛,本条例不可能全部涵盖,且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已有生效法规来规范,本着专项立法的原则,建议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以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因此,发自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二条中增加一款内容,即“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据此,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不再纳入条例规范的范围。

在关于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这一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程质量终身制是落实工程建设各方面主体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制度,应当在条例中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即:“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中增加“对于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内容。

就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提出,工程质量重在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直接实施者,在施工中严把过程关,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和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十条排名前列款第四项修改为:“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规定对工序、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进行自检。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不得继续施工;对于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当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对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当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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