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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恶意囤地炒地 榆中重拳出击处置闲置土地

2016-07-22 08:46:44 来源: 搜狐焦点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2016年7月12日县委常委会议精神,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全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在榆中县辖区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单位或个人涉嫌闲置土地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三、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置完毕。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政府相关部门。

  四、属于企业和个人原因、恶意囤地炒地的,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完毕前,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同时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九、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已经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知乡镇,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征地工作。

  已经完成征地未实施供地的,由国土、发改、规划、住建、经合等部门通力配合,年内全面完成项目供地工作。属于政府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由国土、发改、规划、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全力配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建设工作。

  十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兰发〔2012〕32号)文件精神,涉及定远镇、连搭镇整建制托管范围的闲置土地由高新区处置。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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