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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兰州首批配售经适房3774套 (附房源信息表)

2016-02-18 14:27:17 来源: 搜狐焦点网 作者:刘如璟

搜狐焦点据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月18日消息:兰州市启动2016年首批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共计3774套,总建筑面积325765.46㎡,面积在46.14㎡——110.2㎡之间,价格在3526元/㎡—4890元/㎡之间,涉及城关(3个)、七里河(5个)、安宁(2个)、西固(3个)、榆中(1个)五区县共计14个项目,其中一半以上项目为现房,计划于2月22日—2月28日之间进行意向登记(内附详细房源信息表)。

一、配售对象

已取得《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人)。

二、房源信息

本次共配售14个项目3774套经济适用住房,下附详细房源信息表。

三、配售程序共有3步

(一)购房意向登记

持有《准购证》并有购房意向的申请家庭(人)于2016年2月22日----2月28日(共计7天)到指定地点看房、登记。

申请家庭(人)登记时须携带身份证、《准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可出具书面委托书,由代理人进行登记。代理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准购证》原件、复印件进行登记。

申请家庭(人)只能选择一处房源登记,多处登记的无效。城关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仅限城关区户籍的申请家庭(人)登记配售;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面向近郊四区申请家庭(人)登记配售。

(二)公开摇号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证部门根据配售房源、取得《准购证》时间和登记情况,组织公开摇号。登记家庭(人)数少于可配售房源数的,摇号顺序为选房顺序;登记家庭(人)数多于配售房源数的,按照1:1.2比例确定入围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超过1:1比例的入围申请家庭(人)为候补家庭(人);未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进入轮候,参加下批次配售登记。摇号过程邀请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购房群众代表和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在新闻媒体和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序选房

获得选房资格的申请家庭(人)凭身份证、《准购证》和选房号牌参加现场选房。现场摘牌确定认购房屋,并在选房之日起10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书》,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现场未选房或选房后放弃的,可由候补选房申请家庭(人)递补。

现场选房时间根据工作进度确定,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公告内容为准。

四、配售有关规定及其说明

(一)配售面积。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目前为预测绘面积,最终以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绘界定面积为准。

(二)配售价格。七里河区富润家园、市建投公司和平镇项目及金河嘉园项目已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价格外,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暂未确定,均为建设单位预估价格。配售时每套先收取15--20万元首付款,最终销售基准价格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准购证》核准面积内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准购证》核准的面积,按照配售时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购买,产生的收益价款,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政府住房保障资金。

(三)房屋权属及交易。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配售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交易时,须按照配售时同类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购房人也可在补缴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差后取得完全产权。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除购房按揭外,不得进行抵押。前述要求在《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明示约定。

五、6处详细咨询地点及电话

1.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窗口(兰州市城关区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5楼);电话:4818034

2.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处(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424室);电话:4607333---8253或4607685

3.兰州市城关区房管局;电话:8519965

4.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建局;电话:2340957

5.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电话:7360462

6.兰州市安宁区房改办;电话:7679346

六、监督部门及电话

市纪委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纪检组

电话:4607333-8299

2016年兰州经济适用房配售房源信息表

备注:

1.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预测绘面积,最终以兰州房地产测绘中心实测绘界定面积为准。

2.除富润家园项目、和平镇项目及金河嘉园项目已核定价格外,其他项目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预估,均为参考价;最终销售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核定。

附:甘肃兰州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

(二)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5%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资料

书面申请;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启动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工作时,将发布公告明确告知具体申请条件和申报资料。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户藉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区、市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符合条件的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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